《玉溪市江川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试行)方案(草案)》座谈会报告 一、讨论事由 就玉溪市江川区发展和改革局制定《玉溪市江川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试行)方案(草案)》座谈会报告是否合法、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座谈会时间、地点、参加人 (一)座谈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4年8月7日下午14:30-16:30。 地点:江川政务中心5楼发改局会议室。 (二)座谈会有关参会人员名单 1.座谈会主持人: 杨家乙 玉溪市江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副局长) 2.座谈会决策发言人: 侯雄峰 玉溪市江川区住建局 (副局长) 李沐原 玉溪市江川区住建局 (工作人员) 花冬波 玉溪市江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工作人员) 3.座谈会代表名单:王春华、普云平、李艳芬、马雪梅、张铭兮、杨泽娜、赵茂立、瞿林、张琪、周鹰、李艳丽、宋应有、罗铭、王江、任沫霖、杨昌七、陆正德、王钰文、金晶、汤洪林、黄文坚、李应鹏、张仕华 三、座谈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参加座谈会的23名代表均同意《玉溪市江川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试行)方案(草案)》。其主要理由:征收污水处理费,对保障城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有效运转,提升星云湖保护治理和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改善星云湖水质和人居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23名座谈代表认为: 1.南北片区污水处理厂及江川区污水处理厂2021—2023年年均污水处理总成本为1169.42万元、年均污水处理总量为662.18万立方米、单位处理成本1.77元/立方米; 2.西片区污水处理厂目前正在进行联机调试,运营数据不完善,2024年4月—6月,日均处理污水约3580立方米,测算单位污水处理成本1.19元/立方米(不含设备重置、折旧、财务成本等); 3.九溪镇污水处理厂2023年处理污水25.51万立方米,单位污水处理成本为2.45元/立方米(不含设备重置、折旧); 4.坝区31个一体化设施按70L/人·天的用水量测算年排放污水为82.28万立方米,根据水利、环保及九溪报送数据年运行经费598.18万元,单位污水处理成本为7.27元/立方米; 5.坝区21个氧化塘、湿地按70L/人·天的用水量测算年排放污水为25.39万立方米,根据各街道、乡镇上报数据年运行经费57万元(无上报数据的按0.5万元/年计算),单位污水处理成本为2.24元/立方米。数据详实,客观公正,同意调价方案。 (二)1名代表建议在有污水处理管网范围内收取污水处理费用,无管网的不收取污水处理费;自来水和污水处理费用分开收取,让群众清楚费用明细,避免纠纷; (三)1名代表建议收费标准在1.00元每立方米以内; (四)3名代表建议试行期结束以后,费用加价幅度不要过快,价格涨幅不要过高; (五)1名代表建议方案内供水数据再核实。 (六)2名代表建议方案实施前多做调研和宣传,做好群众工作,减少群众抵触心理; (七)1名代表建议要督促企业加强成本管控,降低成本费用,注重运行管理; (八)1名代表建议自供水部分要征收污水处理费。 (九)3名代表建议加大污水管网、氧化塘、一体化设施管护力度; (十)1名代表建议明确污水管网维修管护主体责任。 (十一)1名代表建议不安排村组收取污水处理费,考虑由上级代扣。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和联络人。 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6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五部门联发《转发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812号)、《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中心城区和三湖地区城市水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玉发改价费〔2021〕139号),结合玉溪市江川区发展和改革局成本调查,考虑江川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征收范围:江川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征收对象:江川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征收责任主体、责任单位及方式 责任主体: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供水单位或自备水源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供水单位、自备水源单位为污水处理费征缴责任单位。 征收方式:按照相关规定和“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水处理费由各供水单位、自备水源单位负责征收,使用统一专用发票,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专款专用。 (三)收费标准 1.江川区坝区199个自然村污水处理费标准为: (1)居民生活用水:1.20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生活用水:2.00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用水:2.50元/立方米。 2.托管区生活污水纳入江川区处理的收费标准参照坝区199个自然村的收费标准执行。 江川区坝区199个自然村明细表 乡 镇 (街道) | 涉及自然村 | 自然村数量 | 户数 | 人口 | 星云街道 | 龙井村、上营、下营、星云、浪广、上王家营、下王家营、三街、汪家营、魏官、高埂、四甲、仁和村、早街、三皇寺、三义庙、徐家营、香老村、谢家营、饮泉村、上头营、陆家咀、老河咀、李湖塘、王家庄、新农村、白龙潭、新窑村、震移村 | 29 | 13034 | 38029 | 宁海街道 | 宁海、大街、大凹村、石岩哨、红坡小组、东山村、朱家庄村、白衣寨村、沈家桥村、廖家营村、大龙潭村、小龙潭村、摆寨、郭家营、大营、黄家庄、毕家庄、小房子、大麦地、兰田、赵家湾、古城、小营盘、上海浒、下海浒、马料庄、新象村民小组、北半营村民小组、狮子营村民小组、小营村民小组、大营村民小组、上大河组、下大河组、大庄组、小庄组、小大庄组、金家庄组、小河边组、大寨村、伏家营村、旧州村、捧寨村、戚官村、龙泉、竹城 | 45 | 17179 | 52044 | 江城镇 | 江城村、清湖村、小营村、左卫村、宝塔村、小庄、大地、教场、张家湾、黄营村、西山、云龙村、太子寺、江边村、桃溪村、云岩寺、庄科、早街、徐家头、长里冲、陈家头、张家头、中渔村、大渔村、大房子、侯家沟、三家人、蔡家坡、桃园村、龙街、土主庙、海埂、大营盘、湾河、直河、上西河、下西河、海门桥、尹旗、张官营、卯政府、李家营、小石关、招益村、小村、大村、小屯、乐太村、张旗村、麦地心、竹园村、段家村、白家营、万家营、白玉寨、大梨园、松园、大龙潭、周德营、头咀、陈家村、星云村、李家湾、浑水塘、老窝岩 | 65 | 18786 | 55191 | 前卫镇 | 金庙村、前卫村、大树村、上大石咀村、下大石咀村、岳家营村、杨家咀村、业家山村、八亩心村、过街村、双桥营村、小后卫村、李忠村、新河咀村、周官村、大后卫、赵官村、毛家营村、邢家营村、小街村、上高桥村、下高桥村、甲下营村、上大河咀村、下大河咀村、张家边村、三家村、大地上村、上邑村、渔村、小冲村、桃溪村、慈云村、上庄子村、下庄子村、周家营村、张伍营村、小营村、王官村、龙泉村、云平村 | 41 | 17882 | 46820 | 九溪镇 | 龙泉、太和、大营、东村、大村、六十亩、下村、马家庄、前营、喜乐庄、府庄、花树地、大鸡窝、小鸡窝、中营村、小营、凹子、河口、古城 | 19 | 9701 | 24589 | 合计 |
| 199 | 76582 | 216673 |
(四)污水处理费的使用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需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等,不得挪作他用。公共供水企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地方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用于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具体费用由公共供水企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五、座谈会评议情况和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2024年8月6日下午,在玉溪市江川区发展和改革局举行座谈会代表意见评议会。玉溪市江川区发展和改革局杨家乙、花冬波、李婷婷,玉溪市江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侯雄峰、李沐原、参加会议。座谈会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如下: (一)拟采纳试行期结束以后,费用加价幅度不要过快,价格涨幅不要过高。其主要理由:频繁调整价格,会增加群众负担和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拟采纳方案内供水数据再核实。其主要理由:再次核实供水数据,能更加准确计算污水排放量,有利于成本管控。 (三)拟采纳方案实施前多做调研和宣传,做好群众工作,减少群众抵触心理。其主要理由:增强节约用水、防治水污染的意识。 (四)拟采纳督促企业加强成本管控,降低成本费用,注重运行管理。其主要理由:加强成本管控,能让企业提质增效。 (五)拟采纳自供水部分要征收污水处理费。其主要理由: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六)拟采纳加大污水管网、氧化塘、一体化设施管护力度。其主要理由: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对于防治水污染,改善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七)拟采纳明确污水管网维修管护主体责任。其主要理由:能有效适应水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要求的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 (八)不予采纳在有污水处理管网范围内收取污水处理费用,无管网的不收取污水处理费。其主要理由:《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8条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九)不予采纳自来水和污水处理费用分开收取,让群众清楚费用明细,避免纠纷。其主要理由:《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13条规定: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十)不予采纳收费标准在1.00元每立方米以内。其主要理由:一是定价成本监审结果的必然;二是南北片区污水处理厂及江川区污水处理厂2021—2023年年均污水处理总成本1169.42万元、年均污水处理总量为662.18万立方米,单位处理成本1.77元/立方米远高于2018年成本监审结果1.18元/立方米。 (十一)不予采纳不安排村组收取污水处理费,考虑由上级代扣。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和联络人。其主要理由:《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14条规定: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玉溪市江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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