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江川区轩湖水务有限公司: 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进一步提高企业供水保障能力水平,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推动供水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6号令)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江城镇水资源状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并经玉溪市江川区第三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玉溪市江川区轩湖水务有限公司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价格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终端用水价格 用水户终端用水价格由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水资源税和现执行的污水处理费相加构成,供水价格调整范围为玉溪市江川区轩湖水务有限公司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具体标准为: 1.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3.60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格2.20元/立方米,水资源税0.2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20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终端价格5.70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格3.50元/立方米,水资源税0.2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2.00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用水终端价格7.80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格5.10元/立方米,水资源税0.2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2.50元/立方米。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及用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政策。一、二、三级阶梯价格按最终确定的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1:1.5:3的比例确定,计量方式为每户按月计量,用水量基数为12立方米,具体如下: 第一阶梯月用水量:0—12立方米(含12立方米,水价执行2.20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月用水量:12—17立方米(含17立方米,用水量超过12立方米,小于17立方米的,水价执行3.30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月用水量:17立方米以上的,水价执行6.60元/立方米。 对家庭人口超过4人的居民户,可持户口本、居住证或居住地社区证明到城市供水企业申报,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每增加1人各阶梯核定月用水量顺延增加3立方米,超出部分按阶梯水价执行。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或代收费单位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三)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第46号令)、《云南省用水定额》2019年版(经云水发〔2019〕122号),对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过用水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第一次考核计量周期超定额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照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下同)的0.5倍加价收取;第二次考核计量周期仍然超定额用水的,按水价的1倍加价收取;第三次考核计量周期及以上继续超定额用水的,按水价的1.5倍加价收取。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执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云价价格〔2010〕124号)规定的差别水价政策,即:限制类企业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50元,淘汰类企业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00元。计量周期实行按月一次计量考核并收取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供水企业应当每月向区水利局报送上月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量、抄表日期和相关用水资料。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计费基数。 (四)优惠政策 为妥善解决低收入居民的负担问题,对供水范围内的农村五保户和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农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困难家庭实行水价优惠政策,确保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下降,具体优惠以户为单位,每月每户用水量12立方米以内的,每立方米自来水价格优惠1.00元,即按2.60元/立方米的终端用水价格缴费(其中:自来水价格1.20元/立方米、水资源税0.2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20元/立方米);超过第一阶梯12立方米的部分,按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五)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结合近年来江城镇原水供应状况,为保障居民生活用水正常供应,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当原水价格上涨时启动联动机制,原水价格上涨部分不进入居民阶梯水价。联动加价额从调水次月起由供水单位计量收取。原水上涨部分相关成本费用等额收取到位时停止联动。联动加价额的幅度、执行时间由供水部门提出,经区发展改革局按程序核定后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不再启动听证等程序。联动加价额需在自来水收费发票上单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配套措施 (一)认真做好调整后供水价格的宣传、解释、执行工作,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平台、手机短信和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治水污染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环境和节水的意识,让群众认识到环境保护和节约水资源是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不断改善水质、水压,持续为用户提供优质用水,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三)供水企业加强成本管理,采取多种措施,降低成本费用。 (四)开展优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积极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加大供水设施和用水管理,降低水损。 三、执行时间 玉溪市江川区轩湖水务有限公司供水价格自2026年3月25日起抄见水量执行。原江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江川县江城镇供水站自来水价格调价方案的批复》(江发改〔2010〕59号)同时废止。 附件:玉溪市江川区轩湖水务水有限公司供水价格结构表 玉溪市江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2月24日
附件: 玉溪市江川区轩湖水务水有限公司供水价格结构表 用水类别 | 阶梯用水量 | 调整前价格 (元/立方米) | 调整后价格 (元/立方米) | 执 行 范 围 | 终端 水价 | 其 中 | 终端 水价 | 其 中 | 自来水价格 (含水资源费) | 污水处理费 | 自来水价格 | 水资源税 | 污水处理费 | 1.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阶梯:每户月用水量0-12立方米(含12立方米); | 1.80 | 1.80 | 0.00 | 3.60 | 2.20 | 0.20 | 1.20 | 1.供水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按阶梯水价执行);2.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及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第一阶梯水价执行)。 | 第二阶梯:每户月用水量13-17立方米(含17立方米); | 1.80 | 1.80 | 0.00 | 4.70 | 3.30 | 0.20 | 1.20 | 第三阶梯:每户月用水量17立方米以上。 | 1.80 | 1.80 | 0.00 | 8.00 | 6.60 | 0.20 | 1.20 | 2.非居民用水 |
| 2.50 | 2.50 | 0.00 | 5.70 | 3.50 | 0.20 | 2.00 | 1.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医疗单位、新闻出版、文体活动场馆、园林绿化、环卫环保、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2.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及农、林、渔业等用水;3.商业贸易、餐饮服务业、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疗养院、旅游娱乐业、影剧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机构、金融保险业、信托投资、证券交易、房地产、邮电通讯等经营服务性行业用水及建筑施工等用水。 | 3.特种用水 |
| 2.50 | 2.50 | 0.00 | 7.80 | 5.10 | 0.20 | 2.50 | 洗车行业用水、桑拿、洗头、洗脚等特种服务业等。 | 备注: 1.水资源税按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执行; 2.自来水装表计量,以立方米(吨)为计量单位,并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不同用水类别、分别计价,相同类别实行超定额累进和阶梯式水价的,分阶量分别计价并累进加价; 3.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范围和内涵,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7〕14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4.养老机构的范围和内涵,按照《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养老机构有关收费及价格减免政策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6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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