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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10-12 10:12:07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

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12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优惠力度提高了吗?

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国家提高了政策优惠力度。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

三、适用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个体工商户范围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1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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