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县教育局 服务承诺事项 |
序号 |
服务承诺事项 |
所需材料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责任 科室 |
责任人 |
联系 电话 |
1 |
教师资格认定 |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用碳素笔填写);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5、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证明材料一份;6、近期本人一寸免冠彩色正面证件照3张 |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4、组织初审合格人员体检;5、组织认定;6、对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并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出认定记录。 |
在报名截至日期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其教育教学能力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结果。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 |
人事股 |
张伟 |
8011829 |
|
退休 |
退休呈报表、退休人近照2张。 |
个人提交材料后,送交人事劳动部门研究,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 |
接受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 |
人事股 |
普桂芬 |
8011829 |
|
病休 |
本人病休申请、医院出具病情证明、基层单位审核意见。 |
个人提交材料后,送交人事劳动部门研究,同意病休的办理相关手续。 |
接受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 |
人事股 |
普桂芬 |
8011829 |
|
劳动能力鉴定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医院出具病情证明。 |
个人提交材料后,送交人事劳动部门办理。 |
接受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 |
人事股 |
普桂芬 |
8011829 |
2 |
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审批 |
一、小学、初中 (一)转学材料 1、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2、监护人工作调动、家庭搬迁、户口迁移或其它正当原因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3、学校签署意见的《江川县中小学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三份。 4、外县转本县的,到教育局审批时须持以下证明材料:(1)常住地户口簿;(2)转学审批表;(3)转学证明书;(4)学籍证明材料。 (二)、休学、复学 1、书面申请、持医院住院证明或病愈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特殊有效证明,一式二份。 2、学校签署意见的《江川县中小学学生休学审批表》、《江川县中小学学生复学审批表》一式二份。
|
一、小学、初中学籍变更 (一)转学:由监护人提供转学相关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江川县中小学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三份),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县教育局审批。县教育局审批后,由转出学校向转入学校提供《转学证书》和学籍档案材料(复印件存档备查),转入学校再安排就读事项。 (二)、休学、复学 1、休学程序:由学生监护人持因病住院一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领取《江川县中小学学生休学审批表》(一式二份),经学校同意,报县教育局审批后由学校开具休学证书。 2、复学程序: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向原学校申请复学,填写《江川县中小学学生复学审批表》(一式二份),经学校同意,报县教育局审批后,学校才能安排其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医院出院证明。 (三)、借读程序 一年级和七年级需到我县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非江川户籍)子女,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籍证明、从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借读学校批准后安排就学并注册学籍。其他年级需到我县借读的学生,按转学程序要求办理转学手续。
|
材料齐全,立即办理 |
教育股 |
钱向涛 |
8010769 |
二、高中 (一)、转学材料 1、父母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军队换防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父母投资相关证明材料; 2、学生和法定监护人的户口资料; 3、转学申请; 4、转学证明; (二)、休学材料 1、书面申请 2、(市、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有关材料一式三份。 3、休学证明。 (三)、复学材料 1、书面申请 2、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
|
三、高中学籍变更 1、转学 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等正当原因申请转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向转出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学校开具全省统一转学证书。 2、休学 复学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有关材料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并发给休学证明报教育局批准并备案。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学校教务(导)主任批准即可复学并报教育局批准备案。因病休学的在复学时需持有县以上医院病愈证明。 3、退学、停学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或停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教务主任审核,校长批准,报教育局备案,同时注销学籍。
|
3 |
民办教育审批 |
1、申办学校的文字报告 2、举办者学历复印件,学校土地房产相关证书、合同情况。 3、消防、气象防雷、卫生许可证及部门意见材料。
|
1、举办者首先向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学校,乡(镇)提出举办学校的申请报告,经村、学校、乡(镇)同意后由学校将申请报告送县教育局。 2、县教育局接到举办者报告后,通知其创办者到教育局进行举办学校必备的办学条件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发给举办者举办学校申请表。 3、举办者拿到举办学校申请表后,认真填写表格内容并着手进行筹建工作;学校筹建过程中请教育局相关人员到学校检查指导学校筹建工作;筹建结束向教育局提交举办学校申请(一式二份)和消防、防雷、卫生部门的安全设施合格意见、许可证材料。 4、教育局根据提交材料,经调查、研究后,30日给予答复。
|
教育局收到举办者申请表后,30日给予答复 |
教育股 |
聂绍明 |
8010769 |
注:具有服务承诺事项的单位填此表,并报三项制度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