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县招生委员会关于2008年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中学: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秩序的意见》(云教办[2007]17号)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2008年初中毕业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教基[200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08年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
成立江川县2008年高中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整个录取工作。
组 长:龚桂存(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卫东(县教育局局长)
成 员:郭自壮(县教育局党委书记、纪委书记)
范江应(县监察局局长)
杨学敏(县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
杨志伟(县教育局副局长)
钱鸿润(县教育局副局长)
唐文明(县教育局教科所所长、进校校长)
葛定纯 (县政府专职督学)
肖吉恩(江川一中校长)
靳 江(江川二中校长)
付糯华(县教育局教育股股长)
黄存定(县教育局招办主任)
二、具体分工
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包括拟定日程安排、管理考生信息、测算最低控制分数线、审查考生资格、提供考生材料、打印录取表格等。教育股负责招生计划的管理、高中招生学籍管理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人大、监察负责抽查照顾加分考生的情况,加强录取新生的审核工作,负责调查处理招生录取过程中的违纪事件和考生来信来访工作。
三、招生计划
今年我县公办普通高中计划招生1340人(江一中860人,江川二中480人),其中,指令性计划招生1096人(江川一中688人,江川二中408人)。江川一中计划招生860人(含艺术、体育特长生30人),江川二中计划招生480人(含艺术、体育特长生15人)。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教基[2005]15号)规定的“三限制”政策,江川一中招收择校生计划不突破20%,江川二中招收择校生计划不突破15%。
四、填报志愿
县属公办普通高中(江川一中、江川二中)指令性招生计划仍然填在志愿表上,按考生所填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县属公办普通高中(江川一中、江川二中)择校生招生计划由各招生学校单独组织报名(择校生招生计划不填在志愿表上),考生要注意咨询择校生的报名时间。
五、录取工作
待市属高中录取结束后,组织我县高中招生录取。先录取一中、二中的指令性计划,再由江川一中、江川二中分别录取择校生计划。
1、指令性计划分数线:以指令性招生计划数为基准,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确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2、择校生计划分数线:①待江一中、江二中择校生招生报名结束后,由各学校严格按“三限制”的政策确定择校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在县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完成招生计划);②各学校要严格遵循“不得录取各中学已按指令性计划录取的考生”的规定。该招生计划的录取由学校负责解释。
六、本县高中招生的照顾政策
1、符合云政发[2004]101号文件规定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报考一级中学照顾10分,其他高中照顾20分。
2、根据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人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号文件,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时降20分录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时降10分录取。
3、根据江发[2006]35号文件,在普通高中招生中对农村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城市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录取的照顾政策。
4、对安化中学、雄关中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江川一中和江川二中的考生给予加10分的照顾。
以上各项照顾规定,其照顾分数不得累加。考生条件同时符合几项者,只按其中照顾分数最高的一项照顾。
七、本县高中招生降分政策
2008年县属普通高中(江川一中、江川二中)在录取高一新生时,初中往届生将提高50分参与录取。各学校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严肃招生纪律,严禁各中学在中考报名工作中弄虚作假,将往届生转为应届生或隐瞒不报。若出现违纪现象,一经查实,将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并追究学校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八、学籍管理
本县普通高中学校学生的学籍由县教育局教育股负责管理。对违反规定,造成学生无学籍和会考考籍的,由学校经办人和学生本人负责。
九、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1、为确保各类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江川一中、江川二中招收择校生和艺术、体育特长生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报名和相关专业考试,认真研究制定“择校生招生录取办法和艺术、体育特长生招生录取办法”,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教育局招生办公室。
2、各中学要加强管理、严肃纪律,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提高招生工作透明度,保证公平、公开、公正地选拔人才,维护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
3、各中学要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秩序的意见》(云教办[2007]17号)文件。
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中学的主要负责人,对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中学要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招生环境,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坚决杜绝违规招生。
5、各中学不得限制、强迫考生选报志愿,不得剥夺考生选择权。
6、各学校不得向招生部门之外的任何机构或未列入玉溪市招生计划之外的学校和个人提供考生信息,不得利用招生中介组织进行招生,不得进行有偿招生。
7、不得做虚假不实的招生宣传,坚决杜绝乱收费、重复录取、隐瞒招生信息的情况发生。
中专、市属高中以及民办高中的学校招生工作,按《玉溪市2008年初中毕业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玉溪市2008年普通高中(中专)学校招生考试录取相关规定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