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审核”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合理。 第三条 本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股室的联系分管领导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局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局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五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第六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确定属于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条 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不同股室或其他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股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相关股室或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各股室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同意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依法对各股室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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