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本局政府信息动态清理。 第三条 本机关对不予公开及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审查范围包括: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四条 本机关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五条 本机关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认定可以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第六条 本机关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第七条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未按照要求改正的,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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