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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江川区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来源:江川区教育体育局 时间:2023-12-01 02:38:54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本机关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四条  公文的公开属性分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不公开四种。

(一)此件公开发布。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此件依申请公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三)此件删减后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此件不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

(一)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经股室负责人审核后,在发文呈批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并对提出“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不公开”的说明理由。

(二)按照发文程序对拟发公文进行合法性审核,修改完善后呈报分管领导。

(三)分管领导在核稿时,如发现公开属性尚未注明或不正确的,应要求拟稿部门予以确定或修改,或直接予以确定或修改。

(四)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六条  文件制发后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送至局办公室,在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要按照规定,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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