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反映:“申请玉溪市江川区宁海铭居的公租房,复审时在需要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要求提供申请人和申请人名下车辆的购车发票,但是现在没有办法找到发票,现咨询提供机动车登记证是否可以,还是必须提供购车发票,希望相关部门给予答复。” 经玉溪市江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现回复如下: 根据《江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章准入管理第二十四条:“财产是指申请人所拥有的非住宅、车辆和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保险等,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限额为:车辆按户算(每户一辆),价值人民币20万元以下”。为公正体现车辆价值,做到公平公正审核每户申请资料,需保障房申请人提交名下购买车辆的发票,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并不能明确车辆价值,如确实不能提供发票,可以保险公司提供的评估价(即车损险)为准,或按照市场类似车型确定相关价格。 感谢您对玉溪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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