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供销社涉密人员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上岗前审查:区社人员根据所在涉密岗位密级,分别列为“重点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第二条 区社工作人员进入涉密岗位前,必须进行涉密资格审查。未取得涉密资格,不得从事涉密岗位工作,不得接触国家秘密。 第三条 对涉密人员涉密资格进行审查,填写《×××单位涉密人员审批表》。 涉密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各部门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后,取得从事相应涉密岗位工作的涉密资格。 试用、借用、实习人员从事涉密活动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四条 涉密人员教育培训:区社办公室要经常对涉密人员开展保密教育。每年度保密教育时间不少于20小时。 保密教育的内容包括:保密形势和敌情教育、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保密法规知识教育、国家秘密事项密级和保密期限知识教育、保密管理知识教育、保密技术防范知识教育等。 涉密人员的岗前、在岗、离岗、因公因私出境、参加外事活动等环节是保密教育的重点。 第五条 涉密人员在岗监督情况。涉密人员要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书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各部门要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涉密人员应调离涉密岗位。重要涉密人员属掌握重要国家秘密人员,其涉外婚姻问题按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按照责权利统一原则,涉密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期间,享受相应级别的涉密人员保密补贴。 第七条 涉密人员离岗执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制度。涉密人员脱密期限分别为:一般涉密人员半年至一年,重点涉密人员一至三年。 涉密人员调离机关时,按照涉密人员调入单位的性质,一般按以下方法履行脱密期: (一)调往各级党政机关、国防企事业单位的,由本机关单位保密委员会委托调入单位监督履行对涉密人员脱密期的要求。 (二)调往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如属重要涉密人员,一般应先调离涉密岗位,在机关内履行脱密期;其他涉密人员,可在机关内履行脱密期,也可由本机关单位保密委员会委托调入单位履行对涉密人员脱密期的要求。 (三)调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应先调离涉密岗位,在机关内履行脱密期。 (四)申请境外谋职或境外驻华机构、组织和独资企业任职,以及为境外组织、机构或人员提供咨询服务的,如属重要涉密人员,一般不予批准,其他涉密人员,经本机关单位保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先调离涉密岗位,在机关内履行脱密期。 (五)调往上述以外组织的,一般应先调离涉密岗位,在机关内履行脱密期。 涉密人员脱密期满后仍有保守其掌握或知悉国家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涉密人员办理调离手续时,本机关单位保密组织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并签订涉密人员离岗保密协议书。涉密人员的涉密情况及离岗保密协议书等有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九条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时,应当主动清退其保管和使用的秘密载体。 第十条 区社人事部门在对涉密人员的辞职申请做出决定前,要征求保密组织的意见。涉密人员兼职的,根据需要,适时通报涉密人员的兼职情况。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出境审批管理。涉密人员在其掌握和知悉的国家秘密解密前,原则上不得因私出境。确有特殊原因,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涉密人员在申请因私出境申请时,应做出因私出境保密承诺,签署保密承诺书。 (二)涉密人员所在部门对其涉密情况及后果进行评估并签署意见后,报本机关保密组织和人事部门审核。 (三)重点涉密人员由主管领导批准,其他涉密人员由机关保密委员会和人事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因私出境前,所在部门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主要内容是: (一)出境期间需要注意的保密事项; (二)提高警惕,防奸、防谍、防策反、防范境外情报机关套取和窃取国家秘密; (三)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境外组织或个人泄露掌握、知悉的国家秘密。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因私出境回国后,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如实汇报在境外期间的安全保密情况。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在境外期间有无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是否发生泄密情况; (二)是否发生境外人员引诱、套取国家秘密或进行策反的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出境逾期不归,所在部门应立即向机关保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