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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供销社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7-12-21 10:20:40 点击率: 11打印 】【 关闭

区供销社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秘密载体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各类物品。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U盘、软盘、磁带、录音带等。

第二条  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承办、使用、传阅、复制、保管、清退、移交和销毁等环节必须严格各项手续和保密措施。

第三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发放范围和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编排顺序号。

第四条  涉密载体应在保密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制作。

第五条  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第六条  集中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按保密要害部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八条  各种秘密载体的传递方式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注明绝密亲启件除外),经有关部门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第十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传递绝密级或较多数量的机密级秘密载体,须两人以上同行,专车接送,乘火车、轮船可坐软卧、二等舱。

秘密载体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第十一条  向我驻外机构或港澳地区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由机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制作单位的要求进行分办。区社办公室收到秘密载体后,根据秘密载体密级、制发单位要求及工作需要,确定知悉该国家秘密的人员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第十三条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机要人员要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第十四条  借阅业务范围以内的秘密载体,机密级以下的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业务范围以外的秘密载体,原则上不得借阅。确有特殊情况,机密级以下秘密载体要经部门领导批准。

借阅秘密载体必须按期归还,到期仍需使用的应办理续借手续;秘密载体管理部门对逾期不还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催退。

第十五条  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绝密载体的使用要求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受人员和知悉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第十六条  借阅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符合该绝密载体的使用要求,并且须经保密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绝密级秘密载体只准在保密室借阅使用。确有特殊情况需将绝密级秘密载体带出保密室的,须经批准借阅的领导同意,并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地点使用,必须及时归还。

未经允许,禁止摘录涉密内容。

第十七条  秘密载体不准带出机关。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填写《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

1、携带秘密级秘密载体外出由部门领导批准;

2、携带绝密级、机密级秘密载体外出由本单位保密委员会批准。

经批准携带的秘密载体要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涉密载体,应履行审批手续。其中提供秘密级秘密载体,由部门领导批准;提供机密级秘密载体,经部门同意后报机关保密委员会批准。

经批准向有关部门提供秘密载体,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与接收部门签订保密协议书,明确对方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在外参加会议、活动等携带的秘密载体,区社人员回机关后,应立即送交机要室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禁止在非保密本上记录国家秘密内容。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家中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第二十二条  秘密载体原则上不允许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秘密载体要履行审批手续;

1、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该秘密载体制发单位批准。

2、复制机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3、复制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密码电报严禁复制。

第二十三条  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  知悉范围。

第二十四条  复制秘密载体工作程序:

1、复制人提出申请,说明复制秘密载体的密级、复制份数、发放范围及复制理由,按要求填写《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

2、复制人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秘密载体的复制。

3、复制人按要求到指定地点进行秘密载体的复制。除特殊情况外,复制秘密载体一般应在机关内进行。

4、秘密载体复制完毕后,复制人持复制件到本机关机要室进行登记。部门机要室对复制份数、复制件密级标识等进行核对,并逐份登记,加盖复制专用章戳记,标明复制部门、编号和时间。

第二十五条  未登记编号的秘密载体复制件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  秘密载体复制要视同原密级秘密载体管理。

第二十七条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单位同意。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保密设备中。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社人员应对个人所存的秘密载体进行登记,并定期清查、核对。

第三十条  区社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按规定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中,严禁将秘密载体摆放在桌面上。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要定期对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保密组织报告。

第三十二条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自行销毁应清退秘密载体的行为,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三十三条  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档案法规的规定归档。

第三十四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绝密级秘密载体应逐页清点核对。填写《涉密载体销毁审批表》和《涉密载体销毁清单》后,送郑州市密件销毁中心销毁。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如作为废品)出售秘密载体、内部文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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