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供销合作社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补改股”管理(试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探索创新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新路径,体现财政资金扶持供销合作社的公益性政策导向,提高资金运作效益,有效使用和管理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补改股”的管理改革。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各级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补改股”是指各级财政、上级供销社支持企业加快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企业的补助资金,由无偿补助转化为供销社股本金。 第二条 推行“补改股”应遵循“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平等协商、规范管理”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资金投入与服务创业并重、业务创新与规范管理并重。 第三条 推行“补改股”的对象:企业注册登记地在玉溪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供销社的参股企业或加盟供销社的开放办社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补改股”资金来源包括: (一)申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新网工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省社“乡村流通工程”、食用菌产业发展项目所获得的以奖代补、无偿补助资金。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供销社“二次创业”补助资金。 (三)省、市供销社拨补的相关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五条 按“补改股”方式,加大对加盟供销社或有意向加盟供销社的民营企业、专业合作社;改革改制后,供销社没有股份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扶持。“补改股”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5%。 第六条 “补改股”企业实行有限责任制,当企业发生亏损或破产清盘等偿债事项时,仅对“补改股”部分资金(产)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 “补改股”的操作方式:供销社主管部门或社有资产管理机构与接受补助的企业采取订立协议、合同等形式转增供销社股权,股权可不与资产挂钩,股额由双方商定。双方协商订立的协议、合同上报市供销社财会科备案。 第八条 接受补助企业违反协议、合同或退出加盟供销社,供销社有权收回“补改股”全部资金。 第九条 签订“补改股”协议、合同的企业,在申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新网工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社示范项目、省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项目、省食用菌产业发展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上报。 第十条 推行“补改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产品竞争力强、市场潜力大、成长性好,市场运作模式创新; (二)有优秀、稳定的管理团队,企业发展思路明确;团队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良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第十一条 推行“补改股”的企业不得将供销社的股权用于从事担保、房地产业务;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十二条 经批准,市县区供销社可向实施“补改股”企业委派董事或委托社有资产管理经营公司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但不干涉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在推行“补改股”管理改革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补改股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暂定为2年,自2015年 1 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2015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