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玉溪市江川区企业转贷应急周转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玉溪市江川区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 玉溪市江川区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区企业健康发展,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防范和化解企业因资金暂时困难而出现流动资金链断裂风险,同时避免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信贷投放形成不良贷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11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发展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通〔2017〕2号)、《中共玉溪市委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玉发〔2014〕18号)和《中共江川县委 江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江发〔2014〕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设立江川区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转贷周转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在江川区域范围内注册成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市场销售良好、有一定经济效益、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转贷周转金,是指由政府主导设立,专项用于为基本面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正常生产经营、市场前景比较好、流动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原贷款银行保证足额续贷的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垫资服务的资金。 第四条 转贷周转金管理原则:企业申请、银行支持、部门联审、政府批准、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有偿使用。 第五条 设立江川区企业转贷周转金资金池,资金规模暂定5000万元,其中:区财政筹集4000万元,以互助金方式向企业筹集1000万元。区财政先期注入1000万元,根据区财力状况,逐步追加注入。 转贷周转金互助金采取企业自愿提供和有条件退出的办法,区内企业需向资金池一次性提供不低于意向使用转贷周转金二十分之一的互助金,取得使用转贷周转金的基本资格。企业提供互助基金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即时开具《转贷周转金互助金收款证明》。企业提供互助金一年后才可退出。 第六条 转贷周转金必须坚持严格审核,确保按时收回。重点用于有企业担保、与合作银行发生业务的企业;其他区政府认为需给予转贷扶持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从严审核办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江川区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区工信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人行江川支行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统筹协调转贷周转金管理使用工作,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转贷周转金申请审核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导开展转贷周转金监督管理、审核、汇总、报批和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建立由区政府主导、区财政局主抓、其他部门参与、银行落实的责任机制。设立转贷周转金审批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提请领导小组召开。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转贷周转金的资金监管,督促指导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开展工作;会同人行江川支行、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单位,选择转贷周转金业务合作银行,指导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会同人行江川支行协调、监督各合作银行执行本办法和履行合作协议。 人行江川支行负责货币信贷政策指导。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提供相关企业缴纳税金情况等资料。 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转贷周转金的开设账户、拨付、收回和管理,受理转贷周转金的使用申请,审查相关资料;协调合作银行办理转贷具体业务;做好风险防控,接受区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 第九条 在江川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合作业务协议书后成为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负责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申请企业征信报告,按照续贷优先原则,对符合条件企业及时按相关业务流程续贷并履行转贷周转金业务合作协议,实现银企和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互惠互利。 合作银行可以推荐企业申请使用转贷周转金。 第三章 申请对象和使用条件 第十条 申请对象包括全区范围内正常生产经营、符合产业政策、负债合理、风险可控、信誉良好、贷款即将到期而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需要提供短期垫资服务的企业。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转贷周转金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江川区内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证等手续齐全,生产正常,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照章纳税的区本级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信贷政策和省、市、区产业发展规划;具有健全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二)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银行信用不良记录,具有正常付息能力,在续贷期间无作为债务人或担保人被诉讼执行案件。 (三)已按要求交纳互助金。 (四)续贷企业应与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续贷银行及第三方关联企业、第三方关联企业开户银行签订协议,必要时由续贷企业提供相应资金使用担保措施。 (五)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续贷银行确认正在办理续贷手续,并已同意予以续贷。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转贷周转金额度控制在续贷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且单笔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30天。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转贷周转金按申请、审批、发放、收回等程序,规范高效运行,严格防范风险。 (一)申请。贷款企业应在原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使用转贷周转金申请,递交《江川区XX企业关于申请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报告》,填写《江川区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表》《江川区企业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承诺书》《江川区企业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审批表》《公司担保承诺书》和《连带责任保证书》。 书面申请报告包含内容:企业基本情况,贷款用途、额度及期限、续保续押措施、还款计划及有依据的还款来源说明,续贷银行及其是否同意续贷,原贷款用途、额度和期限等。 (二)资格初审。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申请使用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资格初审,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申请受理情况。初审合格的,及时告知申请使用企业,并发放《江川区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受理告知书》。 (三)续贷确认。申请使用企业在接到《江川区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受理告知书》后,到续贷银行申请办理续贷手续;续贷银行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决定续贷后,及时优化信贷流程,对拟续贷的企业在贷款到期前,提前办理续贷前的相关手续,做到无缝对接,出具《江川区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企业续贷确认书》,承诺及时完成续贷并配合做好划转转贷周转金回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申请使用企业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交《江川区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企业续贷确认书》后,提供如下资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股东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贷款卡原件、复印件及卡号、征信报告。 (四)审批。在企业贷款到期日前至少7个工作日前,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会同续贷银行,根据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后,确定续贷金额、转贷周转金使用金额,分别提出续贷意见、转贷周转金使用意见,参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区财政局和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依据区人民政府决定,与续贷企业和续贷银行四方签订《江川区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协议》。 续贷企业、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第三方关联企业、第三方关联银行五方签署《江川区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账户使用、监管协议》。 (五)周转金发放。上述程序及资料完备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转贷周转金一次性转入续贷企业在续贷银行开设的结算账户,用于归还到期贷款,续贷银行收到汇入的资金后,要确保实时扣款。续贷企业使用转贷周转金还贷相关业务必须在该结算账户封闭办理。汇入转贷周转金与归还贷款应同步操作,同时,续贷银行在周转金借出与完成还贷之前停止企业的网银业务,收回企业U盾等,全程监管周转金的流向情况。 (六)周转金收回。续贷银行应在不超过30日内完成续贷,续贷银行在续贷后,监督续贷企业在发放贷款当天将转贷周转金本金转入转贷周转金账户;续贷企业要及时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缴纳资金占用费(按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融资成本计算)。 具体操作是:1.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要求第三方关联企业预先在第三方关联银行开设一般账户,并指定为转贷周转金封闭办理账户;2.续贷银行确定放款时间,及时通知续贷企业、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第三方关联企业、第三方关联银行四方相关人员同时到达第三方关联银行;3.第三方关联企业按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放转贷周转金金额开具转账至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第三方关联银行账户的转账支票;4.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通知续贷银行对续贷企业发放贷款至第三方关联企业在第三方关联银行开设的指定账户,第三方关联银行根据第三方关联企业开具的支付票据办理相关划款转账业务。办理续贷银行放贷资金、第三方关联企业转账至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账户相关业务均须在第三方关联银行指定账户封闭办理。续贷放款、第三方关联企业转账归还转贷周转金应同步操作,期间,第三方关联银行应停止第三方关联企业的网银业务,收回企业U盾等,全程监管周转金的流向情况直至转入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专门账户。 (七)如遇特殊情况,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相关企业、银行予以配合。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积极与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市场监管局、区国税局和市公安局江川分局沟通协调,加强对正在使用转贷周转金的企业或其法人代表的风险防范,被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强制性措施、合同纠纷诉讼、刑事犯罪立案侦查、注销吊销证照及其它重要事项的,要及时做好企业财产、企业股东及其配偶个人资产的保全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对使用转贷周转金的企业,企业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夫妇应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以其所有资产对转贷周转金的归还承担连带责任;有至少1户区内企业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具《公司担保承诺书》,承诺以其所有资产对转贷周转金的归还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由于续贷银行和第三方关联银行不能有效履行职责义务,致使转贷周转金不能按时收回的,将视情况采取法律措施进行清收,追究出具确认书银行和第三方关联银行的连带责任,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当年享受区政府各类扶持、评先评优及奖励资格,减少或转出在该银行的政府性存款。 第十七条 对于续贷企业逾期不归还转贷周转金的,按其签订的《江川区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逾期超过3个月的,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提请相关部门将该企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通报有关部门。 第六章 终 止 第十八条 江川区人民政府依据对经济形势、融资环境、相关政策等因素的综合考量,确定是否终止转贷周转金的运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川区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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