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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 |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影响期


来源:清风云南 时间:2022-02-08 09:29:22 点击率: 1338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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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是关于政务处分种类的规定。

在充分借鉴已有制度、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本条规定的政务处分种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通常认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属于政务轻处分,撤职、开除属于政务重处分。


警告,是对违法公职人员提出的告诫,以促使其认识和改正错误。警告是最轻的一种政务处分,属于警戒性的处分方式,适用于违法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


记过、记大过,是对违法行为的过错予以记载,也是警戒性的处分方式,实际上是严重警告的意思。记过、记大过在性质上属于重于警告的较轻的政务处分。


降级,是一种降低公职人员级别的处分方式。降级处分不仅适用于公务员,也适用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因此,这里的级别并不仅指公务员级别,而是上述人员工资、薪酬待遇等级的概称,不同种类的公职人员设置不同。实践中,给予公职人员降级处分的,要根据公职人员工资、薪酬待遇的相关管理制度,相应降低级别工资或者薪酬待遇档次。因此,不能以某类公职人员没有公务员级别为由不执行降级处分。就公务员来说,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根据目前有关规定,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应给予降级处分的,如果本人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一档,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撤职,是一种撤销公职人员所担任职务的处分方式。被撤职者如果没有同时受到辞退、调离等组织人事处理的,仍然是原单位工作人员。撤职适用于违法情节严重、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公职人员。根据目前有关规定,给予公务员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撤职后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应给予撤职处分的,如果本人职务为办事员,可给予降级处分。


开除,是解除被处分人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一种处分,是最严厉的惩罚方式。公职人员被开除后,即不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也随之解除。开除适用于违法情节严重、不适宜继续留在有关机关、单位、组织工作的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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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八条是关于政务处分期间的规定。

政务处分期间,是指受政务处分的有效期间,也是处分法律后果的影响期间。这一制度是在实践中逐渐发展确立的。


需要注意公职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受到政务处分的政务处分期如何计算问题。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等规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在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且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本法未对公职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受到政务处分的如何计算政务处分期作出明确规定,但依照本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政务处分与处分在种类、期间、适用的违法情形等适用规则上是完全一致的,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公职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受到政务处分的,其政务处分期为原政务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政务处分期之和,且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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