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 案例:违规招收非统招生并收取费用 1000万元 2016年至2018年,某高级中学违规招收非统招生200人,并以“捐赠款”名义在基金会账面收取费用1000万元,其中2016 年100人、500万元,2017 年50人、250万元,2018年50人、250万元。截至2019 年末,基金会以“资助款”名义将上述资金转入某高级中学,用于弥补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学校运转经费不足。 以案释法:上述行为违反了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6]4号)“(三)、……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及收费行为……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录取新生,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追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严肃查处违规招收借读生、择校生等行为”和“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的规定。审计要求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录取新生,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追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严禁未经审批收费,对违规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学生家长。 以案释法(二) 案例:办公大楼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某市审计局对某行政单位审计发现,该单位基建账户2016年10月在建工程余额合计5800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4700万元、设备投资270万元、待摊投资830万元,主要用于核算该单位的办公大楼工程项目。有关机构在2011年对该单位大楼进行了结算审计,审定工程结算价4926.15万元。截至现场审计时,该单位大楼工程未办理竣工决算,在建工程未转入固定资产。 以案释法: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做相关资产管理”的规定。对此,审计要求该单位尽快对大楼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如暂时无法办理的应按实际投资额暂估入账,转增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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