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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区环境保护局局长李华同同志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7-10-23 08:56:41 点击率: 62打印 】【 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的规定,受玉溪市江川区委组织部委托(江组委审【2016】3号),玉溪市江川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2016年8月24日至10月28日对李华同同志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任玉溪市江川区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并对下属玉溪市江川区环境监测站、玉溪市江川区环境监察大队进行了延伸审计和调查。区环保局、下属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所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玉溪市江川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玉溪市江川区环境保护局是江川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属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下辖事业单位2个:玉溪市江川区环境监测站和玉溪市江川区环境监察大队,均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务均独立核算。区环保局内设办公室、环境影响评价与污染治理监督股、生态保护与法规宣教股、湖泊保护与治理股等4个股室。主要工作职责是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区环保局共有编制12名(行政编制11名,工勤人员1名),截至2015年末,区环保局实有在职人员9人(行政编制8名,工勤人员1名)。车辆编制3辆,实有车辆11辆,2015年末固定资产余额563.71万元。

(二)任职情况

李华同同志2008年3月至2015年任玉溪市江川区环保局局长,主持区环保局全面工作,具体分管办公室

(三)审计范围

本次审计的时间范围是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李华同同志任职期间,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

(四)财务收支情况及分析

2013年至2015年财政批复区环保局年初预算经费分别为78.22万元、96.81万元、212.92万元,同比分别增长(2012年预算数为76.35万元) 2.44%、23.76%、 119.94%,2013年上年结转429.75万元,2013年至2015年财政收入分别为229.13万元、1473.06万元、1503.42万元,其他收入分别为233.78万元、5.95万元、30.48万元,三年收入合计3 475.82万元。三年支出合计3 208.9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42.40万元,业务支出2 866.57万元,存量资金清缴237.56万元,财政收回授权支付额度0.51万元,根据批复调至基本建设项目45万元,调至专户27.01万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结余386.52万元(项目资金)。

二、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情况

李华同同志任职期间,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带领区环保局领导班子,在履行经济责任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经济政策执行权履行情况

1.任期内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

根据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及会计资料,经审计抽查,李华同同志任职期间,单位按要求进行预算编制和决算,基本能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但存在部分固定资产未入账、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等问题

2、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方针政策方面

区环保局按照相关要求,推行落实阳光政府、效能政府等四项制度,制定了《江川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细则》、《江川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江川县环境保护局局机关股室及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问责办法》等,加强了自身建设。

行政审批事项的贯彻落实方面,根据区环保局提供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资料反映,2011年《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川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政办发﹝2011﹞71号),确定区环保局行政审批事项为4项。2015年10月根据江政发[2015]71号文件调整为5项,延伸审计至2016年,于2016年7月根据玉江政发[2016]45号文件取消1项,调整为4项。

区环保局及2个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使用情况,与区政府办、区编办核定的一致。

(二)经济决策权履行情况

李华同同志任职期间,单位制定了《江川县环保局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江川县环保局“一把手”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暂行办法》、《江川县环保局管理制度汇编》等制度,加强了单位内控管理,规范了项目资金请示审批程序,根据区环保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会议记录,审计重点抽查了单位购买办公电脑、购买监测站仪器、支付星云湖底泥疏浚工程勘察可研费用、支付环境产业协会会费等重大经济决策,所抽查事项均按程序和制度规定进行了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未发现李华同同志有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的个人决策行为。

(三)经济管理权履行情况

根据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说明,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评价指标计算,相关指标增减情况如下:

1.平均预算编制调整率为4.9%、

2.预算执行率为95.73%、

3.年度决算不真实完整率为3.23%、

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分别为12.91万元、6.9万元、4.02万元,环比(2012年为8.3万元)分别上升55.54%、下降46.55%、下降41.74%。(2013上升原因是车辆维修支出较大)三年平均减少10.93%

5.公务接待费分别为20.96万元、2.95万元、2.39万元,环比(2012年为28.36万元)分别下降26.09%、85.93%、18.98%,三年平均减少56.16%

6.公款出国(境)费用增长率为减少100%,2013年、2014年、2015年未发生因公临时出国(境)费。

7.会议费分别为0.96万元、2.41万元、0.66万元,环比(2012年为1.29万元)分别下降25.58%、上升151.04%、下降72.61%(2014年上升原因为省、市领导到江川调研及星云湖专项治理筹备会议支出较大),三年平均减少20.01%

8.固定资产采购和处置违法违规率0

9.年度国库未集中支付率为20.69%

从以上情况看,李华同同志任职期间,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及决算基本真实完整,各年度财政收支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单位财务收支状况。

(四)经济监督权履行情况

根据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反映,李华同同志认真履行了任期内分工范围的监管职责,未发现单位内部职工有违反财经法规的情况。但存在2013年至2015年区环保局工作人员被江川区监察局行政问责两次、区纪委通报3件次的情况。

(五)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履行和个人收入情况

根据单位提供的相关考核文件及说明资料反映,李华同同志任职期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2013年至2015年分别与区委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及反腐败工作的主要分解任务,将责任明确到科室。三年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依次被考评为合格、优秀、合格。

根据区环保局提供的李华同同志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个人收入相关会计资料统计,李华同同志2013年至2015年个人收入分别为9.16万元、8.67万元、9.85万元合计27.68万元(其中:工资收入20.56万元,工作目标奖、定包奖等各项奖金7.12万元)。根据区委组织部要求李华同同志上报了2014年至2015年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分别为7.48万元、9.33万元,与实际统计收入差额分别为1.19万元、0.52万元。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和责任界定

(一)部分固定资产未入账64 060元

2013年12月16日江川区环境保护局通过政府采购询价方式向红塔区博兰特家具经营部购买办公桌、会议桌等办公家具一批价值122 010元,对单价未达到入账标准属于批量采购后达到入账标准的会议桌、会议条桌、主席椅、会议椅、五节柜共计64 060元未入固定资产。

对上述问题,李华同同志负有主管责任。

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上述问题,固定资产未入账64 060元,区环保局已作入固定资产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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