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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城镇2015年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5-11-27 03:35:20 点击率: 1打印 】【 关闭

各村(居)委会、镇属各单位:

《江城镇2015年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城镇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5日

 

 

江城镇2015年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川县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确保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宗旨,积极落实殡葬改革各项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强制性火化工作,建立健全殡葬服务设施和殡葬管理网络,反对封建迷信,倡导移风易俗,形成文明、健康、崇尚科学的社会风气,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充分发挥镇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为全面提高殡葬公共服务水平提供组织保障。

(二)标本兼治,综合推进。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宣传倡导,强化殡葬公共服务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标本兼治,综合推进。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殡葬改革工作的发展态势,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做好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加快推进殡葬改革。

(四)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大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同时,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需求。

三、目标任务

(一)加大政策宣传与执行力度,全面推行遗体火化。自2015年3月1日0:00起,辖区内所有村(居)委会全部为火化区范围,范围内的所有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习俗予以尊重,允许土葬),严禁土葬遗体、骨灰入棺土葬,确保火化率达100%,入公墓率100%。

(二)加强并规范公墓建设,坚决杜绝乱埋乱葬。严格控制公益性公墓墓地面积和墓穴面积,加强对公益性公墓入墓情况和价格的监管。严格执法纠查,开展“青山白化”整治,基本实现公墓墓地以外无新建坟墓。

(三)建立和完善殡葬服务体系。规范丧葬用品市场,严禁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逐步形成以县殡仪馆为主体,部门各司其职,殡葬服务单位协调运转的殡葬服务体系,为丧属提供优质服务。

四、主要政策

(一)具有本镇户籍、且不能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农业人口、城镇居民,死亡后进行火化,并且进入骨灰公墓安葬的,一般群众一次性给予4000元补助,特殊困难群众(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军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原大队一级离职干部)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助。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照国家相关丧葬政策执行。

(二)自2015年3月1日0:00起,严禁装棺土葬和乱埋乱葬,凡属将遗体或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村(居)委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镇社会事务办会同镇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村(居)委会,按照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力量,强制挖除火化并进公墓,拆除迁移费用由丧属承担。

(三)遗体火化后、下葬前,骨灰只能寄存在殡仪馆或公墓管理房。本着“由丧属自主选择下葬时间”的原则,在下葬前,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寄存费用。

(四)全镇范围内不得出现新的活人墓,一旦发现,坚决平毁绿化。

(五)全镇范围内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制售棺木,违反规定的,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作设备和棺木,并处以罚款。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1月―2015年2月)。镇政府负责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确保2015年3月1日投入使用。

(二)宣传阶段(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各村(居)委会开展多形式、大密度、广覆盖的宣传殡葬改革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实施阶段(2015年3月1日0:00时起)。2015年3月1日0:00时起,辖区范围内的所有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火化后骨灰一律进入骨灰公墓安葬,严禁遗体土葬、骨灰装棺土葬。

1.坚决推行遗体火化。辖区内人员死亡后,由丧属联系其生前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民小组,安排遗体火化相关事宜;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死亡后,由其亲属或务工单位直接联系殡仪馆安排遗体火化相关事宜;在卫生院、卫生室死亡、交通事故和其它非正常死亡人员(含无名尸)分别由卫生院、卫生室、派出所或事故处理单位及时与镇社会事务办联系,由社会事务办安排遗体火化事宜;凡出现死者家属弃尸不管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尸体所在地村(居)委会联系殡仪馆运走遗体并火化,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丧属承担,不给予任何补助。在小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反复开展工作无效,丧属仍不执行政策规定时,由镇社会事务办会同镇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村()委会,按照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力量,强制实施火化。

2.整顿治丧秩序。禁止在公路、街道上游丧祭奠,对丧事招摇过市,违反殡葬管理有关规定的,由村(居)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对应该火化而偷埋土葬者,由村(居)委会下发《限期自行起棺火化通知书》,所在村(居)委会、小组共同做好丧属思想工作,采取措施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起棺火化。丧属在限定时间内仍不自行起棺火化的,由镇社会事务办会同镇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村(居)委会,按照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力量,强制起棺火化,实施起棺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

3.规范骨灰安葬方式。从2015年3月1日0:00起,火化后骨灰全部进入骨灰公墓安葬,禁止在公墓以外私自建坟埋葬。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为深化殡葬改革,镇政府成立镇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郭  峰(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李志高(党委副书记)

        周宏斌(党委副书记)

        李江润(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李任民(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安明喜(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刘世培(党委委员、副镇长)

        洪家彬(党委委员、副镇长)

        郭会兰(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马江艳(副镇长)

        朱  俊(副镇长、派出所所长)

        杨  坤(副镇长)

成 员:各部门负责人

       各村(社区)党总支书记

       各村(居)委会主任

各村(社区)也要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党总支书记、村(居)委会主任、监督委员会主任、三委成员及小组干部的具体责任,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殡葬改革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纳入村规民约;确定殡葬管理信息员,负责辖区范围内殡葬改革工作政策宣传、信息收集、联络沟通等工作,把殡葬改革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

社会事务办作为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细化工作方案,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镇监察室要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给予严肃处理。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殡葬改革宣传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工商分局要配合社会事务办做好迷信丧葬用品生产、经营的清理整治工作,坚决取缔棺木制售点。经济发展办城建组要加强对城区搭设灵堂(棚)、游丧、抛撒冥币纸钱等行为的整治工作。卫生院要加强管理,严禁丧属把在医院死亡人员的遗体偷运出去土葬。林业组要制止林地造坟行为,对在林地内造坟者,要坚决予以查处。国土部门要依法查处乱占耕地乱埋乱葬留坟头等行为。财政所要按时足额拨付殡葬改革工作县级配套资金,全力支持殡葬事业的发展。各村(居)委会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改革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建章立制等工作,会同各部门加强丧葬活动管理,依法开展殡葬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各村(居)民小组要确定殡葬管理信息员负责本组范围内殡葬改革工作政策宣传、信息收集、联络沟通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村(居)委会做好辖区内殡葬改革宣传教育、违法行为查处、强制遗体火化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努力形成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合力。对违反殡葬管理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健全制度

1.建立死亡人员信息报告制度,确保及时火化。按照工作网络和隶属关系,建立健全死亡信息报告制度。建立镇、村、组三级联动的殡葬管理服务信息联络体系。村(居)民死亡后,由信息员报告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并及时采取相应举措,做好死者家属、亲属和家族的工作,使之按相关规定处理遗体。在死亡人员信息报告环节中,不得拖延时间,不得互相推诿。如出现迟报、瞒报或知情不报,按照《江城镇村组干部管理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严格落实殡葬改革工作责任制。镇政府与各村(居)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四)严格奖惩

1.在殡葬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认真执法,切实履行职责实现各项考核目标的单位和个人,年终由镇社会事务办审核报镇政府审定后进行表彰奖励。

2.加强检查考核。从2015年起,镇政府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重点督查考核项目,对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导致工作进展缓慢,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殡葬改革目标任务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3.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责任。

4.在丧葬活动中违反殡葬管理有关规定的,死者直系亲属不可享受农村低保、农村医疗大病住院救助、贫困家庭临时救助、双拥优抚等惠民政策。已经享受的,经核实后取消资格。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江川县江城镇 发布人:江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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