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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区沐双芬水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来源:玉溪市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8-15 04:40:16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江川区沐双芬水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抽样编号为XBJNCP24530403729130005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江川区沐双芬水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杨梅)基本信息如下: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BJNCP24530403729130005

样品名称

杨梅

生产日期

/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江川区沐双芬水果店

检验不合格

项目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标准值不得使用;实测值0.0178g/kg

检验机构

云南三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06-27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4-07-04

(二)流通环节

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杨梅数量5公斤,货值50元,已销售数量5公斤,库存数量0

2)封存数量:0

3)召回数量:0

原因排查

当事人2024年74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调查发现2024530抽检的杨梅是当事人于20245月30日在玉溪水果批发市场购进后,在其店铺销售,无购进的单据及销货单据凭证。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登记及索证索票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能保证自己经营的食品安全。      

行政处罚

行政立案时间:202474日立案。

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杨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说明涉案产品的来源途径,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着教育与处罚适当的原则,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元)。

整改复查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认为主要是购进产品时,没有做好索证索票及进货验收登记工作,未审查其相关的资质凭证和证明文件,造成采购了不合格的产品进行销售。经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决定。当事人承诺以后采购一定索取相关的资质证件和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及进销货台账。

通报移送

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无。

 

 

                                                    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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