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案时间:2024年7月4日立案。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菠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且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报告通知后,立即停止销售菠菜,并将已售出的菠菜的检验结果如实告知消费者,并提供整改报告,承诺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保证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供货者,主动减轻违法后果;且货值金额少,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小,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未收到关于该批次食品的投诉反馈信息,本着教育与处罚适当的原则,本局拟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元整(¥12.00);2.罚款壹佰元整(¥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