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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区师付生蔬菜批发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来源:玉溪市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9-26 05:40:24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抽样编号为XBJNCP24530403729130047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江川区师付生蔬菜批发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菠菜)基本信息如下: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BJNCP24530403729130047

样品名称

菠菜

生产日期

/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江川区师付生蔬菜批发摊

检验不合格

项目

毒死蜱;标准值0.02mg/kg;实测值0.027mg/kg

检验机构

云南三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06-30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4-07-04

(二)流通环节

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菠菜数量6公斤,货值42元,已销售数量6公斤,库存数量0

2)封存数量:0

3)召回数量:0

原因排查

当事人2024年74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调查发现2024531抽检的菠菜是当事人于20245月31日从江川区宁海街道小花园一个农户处购进后,在其摊位销售,无购进的单据及销货单据凭证。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登记及索证索票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能保证自己经营的食品安全。      

行政处罚

行政立案时间:202474日立案。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菠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且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报告通知后,立即停止销售菠菜,并将已售出的菠菜的检验结果如实告知消费者,并提供整改报告,承诺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保证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供货者,主动减轻违法后果;且货值金额少,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小,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未收到关于该批次食品的投诉反馈信息,本着教育与处罚适当的原则,本局拟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元整(¥12.00);2.罚款壹佰元整(¥100.00)

整改复查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认为主要是购进产品时,没有做好索证索票及进货验收登记工作,未审查其相关的资质凭证和证明文件,造成采购了不合格的产品进行销售。经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决定。当事人承诺以后采购一定索取相关的资质证件和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及进销货台账。

通报移送

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无。

 

 

                                                    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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