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案时间:2024年8月5日立案。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俄式酸乳瓜罐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立案调查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证据资料,且本案货值金额小,违法行为轻微,未对社会、人身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着教育与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考量,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捌拾玖元柒角整(¥89.7元); 2.罚款伍佰元整(¥500元),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