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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前卫镇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9-09-18 01:27:22 点击率: 13打印 】【 关闭

前卫镇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进一步规范全镇林木采伐管理,保证林木采伐合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江川县林业局《关于印发江川县林木采伐工作十五个管理制度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前卫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范围内集体林、退耕还林、四荒转让、承包经营 、依法流转、零星零木等的活立木 、火烧木 、病害木的采伐。
    第三条 前卫镇辖区内的林木采伐,由镇人民政府结合上级下达的采伐指标,根据林木限额采伐管理的相关规定统筹安排 。
第四条 集体所有的公益林、林改“均利”到户的商品林和林改“均股”到户的商品林,申请采伐必须进行会议表决。表决的会议形式为:属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公益林和商品林,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属村民小组和自然村所有的公益林和商品林,由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组织表决。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到会代表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表决;召开村民大会表决的,到会村民必须占村民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表决。并有会议记录及群众表决痕迹记录。表决的内容有:
(一) “是 ”或“否 ”同意采伐;
(二)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数量、林种;
(三)采伐方法(招标采伐、夺标采伐、集体统伐统售)及采伐方式(择伐、间伐、皆伐);
(四)保障采伐顺利进行的措施(包括组织保障、监管措施、如何落实等内容);
(五)采伐时间、更新时间、更新措施;
(六)采伐所得收入分配措施(参照各村组林改经营方案进行);
(七)招标采伐偿付劳务费的最高费用;
(八)木材和采伐剩余物销售的山场最低价格和总价 ;
(九)采伐监督管理人员的报酬。
会议表决内容,未达到代表或村民到会人数一半以上同意的,不得实施采伐;表决内容未全部通过,不得实施采伐。
第五条 林木采伐必须进行林木采伐公示。在该村及林木林地接界相邻村组的明显公共场所张贴,公示期为五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暂不办理相关手续,由林业工作站据异议材料进行核实。确有异议,解决后再按程序办理。
第六条 林木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由个人或林木所有权人的书面委托人向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接到申请后应召开小组干部会核实,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参会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后报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申请人持相关林权证明依据(林权证或其他文本)到林业工作站办理相关手续。
属于个人房前屋后的零星零木,由林木所有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组落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到镇林业站备案。
第七条 林木所有权属于集体的林木采伐许可申请,由林木所有权人或者林木所有权人的书面委托人,写出林木采伐申请,经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委会依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持相关林权证明依据(林权证或其它文本)、召开各层次会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及已拟定并通过的采伐实施方案到镇林业工作站办理相关手续 。采伐申请应写明林木所处的位置 、树种 、数量。
第八条 现场勘验调查。镇林业工作站接到申请书三个工作日内,派出不少于两人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村委会对采伐林地经营类型 、采伐林木树种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实,作出每木调查 。
现场勘验调查完成后,由镇林业工作站向申请人下达林木采伐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必须在拿到林木采伐证后,按作业设计要求凭证采伐。
第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相关规定及要求的采伐林木单位或个人到镇林业工作站领取林木采伐申请表,由村民委员会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镇林业工作站,林业工作站签署意见报送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林业局审批 。
第十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报过程须在镇林业工作站技术员的指导下进行,并附林木采伐申请书、承诺书、每木调查记录表 。林木采伐单位或个人在获得采伐许可后,必须将采伐许可证原件、申办采伐许可证各项材料复印件第一时间送达镇林业工作站备案。
第十一条 涉及公益林区的,原则上按《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实行限伐或禁伐。
针对公益林内病虫害木清理的采伐或村组集体申请采伐的,由镇林业工作站上报县林业局,并在县林业局的支持和指导下,协同县林业局林政、森防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勘查,按防治技术要求,并委托相关技术部门进行伐区作业设计。
第十二条 采伐树木标号。林木所有权人或者林木所有权人的书面委托人,在现场勘验调查前必须组织实施树木标号工作,将所需采伐的林木用红漆或黑漆一一标明,并登记造册。
第十三条 林木采伐所在地村组,在林权单位或个人取得采伐许可证后,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推选产生本次采伐的监督代表(具体人数根据采伐面积大小确定),成立采伐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林木所有权单位法人担任,专门负责监督林木采伐权的出让及本次林木采伐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 林权属于集体的, 林木所有权单位在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林木采伐权须进行出让的,应当在镇招标领导小组的指导下通过公开招标或竞标方式进行出让。招标或竞标底价由林木所有权单位参照镇招标领导小组提供的参考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
第十五条 获得采伐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林木采伐前须向镇林业工作站或相关单位缴纳以下保证金、押金等相关费用:
(一)采伐保证金:林木所有权属于集体的所交保证金不低于10000元;林木所有权属于个人的所交保证金不低于1000元。在采伐期间,没有出现乱砍、滥伐、盗伐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如数退还保证金(不计息);如出现乱砍滥伐及其他违法行为,则保证金概不退还,并依法追究其违法行为责任。
(二)更新造林保证金:林木所有权属于集体的更新造林保证金不低于10000元。在指定造林期限内,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更新造林的,则如数退还更新造林保证金(不计息);如没有完成更新造林的,不退还更新造林保证金,由镇林业工作站全权指定他人代其更新造林,所需费用从更新造林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林木所有权单位承担。
(三)防火押金:不低于10000元,在采伐期间,没有出现森林火警火灾,则如数退还此款(不计息);如出现森林火警火灾,则此款概不退还。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作业设由林业局营林站设计,费用到设计单位缴纳。
第十六条 镇林业工作站在县林业局的委托下,按作业设计及采伐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林木采伐者必须按照镇林业工作站依据采伐树种确定的伐桩高度进行采伐。云南松、华山松伐桩在10公分以下,冬瓜木伐桩在20―30公分,严禁挖掘伐桩 。
    第十八条 在林木采伐过程中,林木采伐者要严格按照采伐技术规程操作,尽量避免伐倒木压倒、压断其他树木 。若出现盗砍滥伐行为,由镇林业工作站收回采伐许可证,除采伐保证金全额扣除外,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在采伐期限内未能按时采伐完的,必须向采伐证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方能继续采伐 。
    第二十条 采伐结束后,由林权单位向镇林业工作站写出书面验收申请,林业工作站会同林权单位组织由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参加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将结果向全村公布,保证采伐的公开 、透明、合法。验收合格后,由镇林业工作站写出书面验收报告送林业局林政科备案。   
第二十一条 林权单位或个人在林木采伐后必须进行更新造林 。林木采伐单位要从采伐林木收入中预留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第二年的更新造林 。
第二十二条 第二年更新造林结束后,由镇林业工作站与村委会共同验收。验收结果作为退还更新造林保证金的主要依据,并作为该村以后年度林木采伐报批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未经审批擅自采伐林木的,由镇林业工作站依照林业执法委托权限进行处罚。不服从处罚的,移交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不按已标明树木进行采伐的,按盗砍滥伐论处,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镇林业工作站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9年9月1日实行 。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江川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江川县前卫镇 发布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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