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进一步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促进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现就调整分级诊疗医保支付政策通知如下: 一、实行差异化支付政策,促进分级诊疗。 (一)参保职工、居民,分别按以下规定报销住院医疗费用: 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职工、居民200 元,支付比例职工95%,居民 90%。 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职工、居民600 元,支付比例职工92%,居民 80%。 市内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职工、居民900 元,支付比例职工 90%,居民 60%。 市外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职工、居民1200 元,支付比例职工 80%,居民 50%。 玉溪市内转院实行起付标准补差,患者从低等级医院上转到高等级医院按高等级医院补足起付标准,高等级医院下转低等级医院不收取起付标准。 (二)职工、居民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中医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的中医类科室住院治疗,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在现行基础上给予降低:一级医疗机构降低 100 元;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降低200元。70周岁以上(含 70 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报销比例相应上调2个百分点。重大疾病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功能定位,实施急慢分治。三级医疗机构主要承担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二级医疗机构主要承担常见病、多发病、部分疑难病的诊疗工作,可提供24小时急诊医疗服务。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加强协同联动,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医保、卫健、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过程中的数据监测分析,做到政策衔接、机制协同、监管联动。市、县(市、区)、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强化行业协作,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有序推动全市分级诊疗体系建设。 (三)加强政策宣传,促进分级诊疗。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定点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社会知晓率,积极争取广大参保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促进分级诊疗。 本通知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健全完善玉溪市分级诊疗制度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玉医保发〔2023〕59 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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