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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县地方税务局纳税提醒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8-09-18 03:25:29 点击率: 84打印 】【 关闭

江川县地方税务局纳税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为帮助您更好的履行纳税义务,江川县地方税务局提醒您本月参考以下纳税申报期限,到江川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按月申报的在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按月申报的在次月7日前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在131日之前申报;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次申报的于次月10日前申报,按半年申报的上半年于430日前申报,下半年于1031日前申报;

  耕地占用税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

  契税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权属转移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进行纳税申报;

  烟叶税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收购烟叶的当天)起30日内进行纳税申报;

  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为纳税人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前。

  特此提醒!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您根据企业实际缴纳税种及时申报!    

  如果您在各税种的申报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问题,请您联系我们。

  0877-8011790    

出处:江川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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