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县国家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江川县国税系统行政执法服务水平,切实改进局的工作作风 ,建立责任、有序、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树立国税系统“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作风建设的要求和我市国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江川县国家税务局各级机关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纳税人或社会各界人士(以下统称“来访人”)来人、来电、来信到我市国税系统办事、咨询或者投诉举报时,第一位接受询问或受理的国税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基本职责
(一)首问责任人必须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接待来访者、接听来电或审阅来信,认真听取情况了解其需求,并及时受理、引导办理相关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办或推卸责任。
(二)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立即办理或明确答复的要立即给予办理或答复 ;如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不能办理的,应耐心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所有应提供的各类资料和有关手续等。
(三)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也应当热情接待,不得推诿,要负责明确地告知来访人该事项的承办人员、承办部部门及地点,必要时要做好向导,或联系承办人员到场交接承办。如果知道承办人员或承办部门人员有事外出的,要告知来访人联系时间和联系方式。
(四)遇到责任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落实承办部门,并答复来访人。
(五)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事项,由首先接办的部门承担首问责任,负责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就有关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后,要告知来访人主办部门。主办部门负责及时办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互相推诿。
(六)受理事项需分管领导核准或需向上级请示后才能答复的,由首问责任人或承办部门直接向分管领导或上级领导请示后,根据本单位领导或上级批复的意见予以答复处理。经办领导负责对承办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或接
到首问责任人的请示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妥和答复,否则首问责任人有权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者提出咨询。
(七)各单位、部门要设立首问责任制登记簿,用于记录来访、来电、来信时间,来访、来电、来信者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询问(办理)的事项、投诉反映的内容、首问责任人的姓名、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需登记的范围包括:一是群众反映涉税案件及税务人员服务态度及违法违纪问题的来访、来电及来信;二是来访人询问或办理的较为复杂的、不能立即答复或办理而需请示分局领导或市局的事项,或需有关部门协办的业务。
第五条 首问责任制的责任追究
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制度,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行为或对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处理不当,引起来访人不满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调查核实后,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主要领导的责任,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的国税工作人员,将按照江川县国家税务局内部工作质量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给予经济惩诫。对当事人及其主要领导按行政问责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第一次被投诉查实的,予以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第二次被投诉查实的,由其所在单位领导者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本人作深刻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第三次被投诉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一年内被投诉查实三次以上的,予以通报批评和行政警告处分,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
(二)对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受到投诉、全年累计人次占单位人数3%以上(含本数),5%以下(不足 1人次的按1人次计算)被查实的,市局对其单位领导或市局机关部门的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全年累计人次占单位人数5%以上(含本数)被查实的,市局对其单位领导或市局机关部门的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受到投诉、全年累计人次占单位人数5%以上(含本数)被查实的单位、部门,该单位或部门不能参加本年度全系统的评优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由江川县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