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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8-09-18 03:14:57 点击率: 1打印 】【 关闭

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1、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

2、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

3、 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4、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按照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

5、 税务稽查工作应当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

6、各级税务机关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公民举报。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用书面或口头均可。受理口头举报(含电话举报)应当作笔录或录音,笔录经与举报者核实无误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押印,但不愿留名或者不便留名的除外。如举报者不愿公开其情况,应当为其保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问题,应当告知举报者到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转有关方面处理。

7、 实施稽查前应当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

(一)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

8、 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调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全面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法。

9、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三)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对被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的局长审定。

10、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11、 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帐簿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段进行。

询问当事人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当事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章或者押印;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者押印。

调取帐簿及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整退还。

12、 税务稽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的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的,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还原件。

收集证言时,可以笔录、录音、录像。

13、 调查取证时,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时,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

14、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进行专门技术鉴定。

任何人不得涂改或者毁弃证明原件、询问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15、案件调查中发现诬告,打击报复,作伪证、假证以及干扰、阻挠调查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16、 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中应当认真填写《税务稽查底稿》;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资料应当注明出处;稽查结束时,应当将稽查的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

17、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文书送达的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

18、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规定执行的,税务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其应当补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9、对经税务稽查应当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

20、 对举报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举报人员贡献大小,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出处:江川国税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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