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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救济有关规定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8-09-18 05:20:15 点击率: 2打印 】【 关闭

税务行政复议

 

一、业务概述

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口头申请复议登记表》,1

纳税人书面申请,2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人申请复议前,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3.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4.是否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

5.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

6.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是否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7.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符合税务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决定受理的或者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未按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的,应将《口头申请复议登记表》或纳税人书面申请等资料转下一个环节。

(二)审查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的资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对上一环节转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部门对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向被申请人发送《提出答复通知书》,询问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对重大案件须进行集体讨论,审查完毕后提出审查意见。

复议审理部门审理完毕,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三)决定

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税务行政赔偿

一、业务概述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税务行政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赔偿申请书》,1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赔偿请求人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税务行政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审核纳税人提出的税务行政赔偿是否在规定时限,申请赔偿的主体是否合法;符合条件的,受理纳税人的税务行政赔偿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审查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法制部门对受理环节转来的申请资料中赔偿申请的具体要求、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确定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给赔偿请求人造成损害等,审查完毕后制作《赔偿申请书审查表》。

赔偿申请及审查表经审理完毕后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经审批后送赔偿请求人。

(三)履行

《行政赔偿决定书》审批后由相关赔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税务行政应诉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税收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行政应诉工作。工作环节有应诉准备、出庭应诉、上诉和申诉、履行判决或裁定以及统计上报与资料归档等。

一、纳税人起诉条件

(一)原告是否是税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三)原告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是否经复议程序;

(四)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对上述审查内容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并做好各项应诉准备。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六条)

对在司法机关已立案的,且刑事责任的追究可能影响税务行政案件的审理时,税务机关应以书面形式提请人民法院中止案件的审理。

 二、行政诉讼程序

 (一)税务机关应诉。

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一至二名代理人进行诉讼。诉讼代理人可以是税务人员,也可以是律师或其他人员。税务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权限,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七条)

(二)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的同时,还应提交本机关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九条)

(三)税务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

(四)在法庭调查审理阶段,税务机关应充分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出示证据及陈述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十八条)

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质证,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十九条)

三、二审上诉和申诉

(一)税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应于接到行政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接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税务机关上诉应当按规定预缴诉讼费用。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五条)

(三)原告上诉的,税务机关应参照一审程序办理。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六条)
    (四)税务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或裁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七条)

申诉不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接受或再审或提审维持原判决裁定的,结束全部诉讼活动,整理案卷,资料归档。

四、履行行政判决或裁定

(一)税务机关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九条)
    (二)原告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必须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申请执行时,应预交执行费。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三十条)

(三)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税务机关负责赔偿。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三十一条)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税务行政应诉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税收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行政应诉工作。工作环节有应诉准备、出庭应诉、上诉和申诉、履行判决或裁定以及统计上报与资料归档等。

 

出处:江川国税局税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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