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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流程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8-09-18 03:16:05 点击率: 24打印 】【 关闭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流程

 

 

设立登记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其它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申请办理开业登记。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等。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管理环节,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它<BR>核准执业登记(证)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四)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七)银行帐号证明;

   (八)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

  (九)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等。

涉外纳税人除提供上述证件、资料外,还应提供:

(一)财政部门核发的入库级次通知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复印件。

 

 

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在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及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的证件。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及清理检查结果表》;涉及税种变更时,同时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一)变更税务登记内容

   1、纳税人名称变更;

   2、生产、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变更;

   3、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改变;

   4、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跨同一税务管辖区迁移;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6、银行基本存款帐户或纳税专用帐户(包括开户银行及帐号);

   7、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在同一税务管辖区迁移;

   8、营业执照号码、电话号码改变;

   9、其他需变更的事项或工商管理机关政府管理部门已变更营业证照的其他内容。

  (二)变更登记清理检查办理程序

   1、纳税人办理第15项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先结清税款、发票,再办理变更手续。

   2、纳税人办理第6项登记内容变更的,凭银行提供的变更证明,到办税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3、纳税人办理第79项登记内容变更的由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办理。

   纳税人在填毕的表格后,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一)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生变更而需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2、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或迁出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地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前或终止日起十五日内或迁出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一)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发票管理部门、征收部门、稽查部门分别办妥以下手续:

   1、持《发票领购薄》和空白发票,到发票管理环节办理缴销发票;

   2、到稽查部门办理注销前的税款清算事宜;

   3、到征收部门办理清税证明;

4、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5、到管理部门确认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二)将有各部门签字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连同如下资料交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3、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停业复业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停业时,应在停业前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停业申请审批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

  (一)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停业申请审批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到发票管理部门、征收部门、稽查部门分别办妥以下手续: 

    1、持《发票领购薄》和空白发票,到发票管理环节办理封存发票事宜;

    2、到稽查部门办理在案未履行纳税义务等事宜;

    3、到征收部门办理清税手续证明;

(二)将有各部门签字的《停业申请审批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连同如下资料交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1、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停业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证件遗失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1、按要求已如实填妥的《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刊出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执业证件或有关批准成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3、登报遗失声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提供地税机关认可的报刊所刊登的遗失声明。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必须进行年检年审,并定期换证。办理时限见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的有关通告。

    纳税人申领税务登记证后,应将正本张挂上墙,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流程

 

 

 

发票申购

 

纳税人申请办理发票购领程序开户程序:

   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同时或之后,可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购领发票申请报告表》一式三份,项目填全签章,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到办税服务厅发票窗口领取《发票领购簿》。

购买发票程序:

   已办理购领发票开户手续的纳税人,需要购买发票时应携带《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并填写《发票购领申请表》一式三份,到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上具体办理购买发票手续。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权暂停供应发票并扣留有关购领发票证件资料。

 

 

发票缴销

 

一、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因办理了纳税人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帐号变更需废止原有发票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持《税务登记变更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领取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并持《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改版、换版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改版、换版发票的有关通知,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好后,连同《发票领购簿》及应缴销的改版、换版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办理缴销手续。

三、次版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使用发票发现次版发票时,应向发票管理环节领取《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好后,连同《发票领购簿》及次版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四、丢失、被盗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按照规定办完丢失、被盗发票处理手续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领取《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好后,随下列资料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窗口办理。

   1、《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2、《丢失、被盗发票清单》;

   3、《〈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

   4、遗失证明的材料;

   5、刊登作废声明的报样;

   6、《发票领购簿》。

 

 

代开发票

 

地方税务机关一般为以下几种情况代开发票:

   1、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临时经营者;

   2、不符合印制、领购发票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外省(外市、县)持有关税收证明到本地区经营的业户。

   上述单位和个人需用发票时,税务机关应为其开具临时性经营发票或相应种类的发票。

 

 

发票遗失

 

发票遗失属“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行为。发票遗失后,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纳税人遗失发票,应于遗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积极追查;

  2、纳税人须于一周内在市级报刊上刊登发票作废声明。发票作废声明的内容应包括:遗失发票的名称、面额、数量、字轨、起止号码、时间、地点、用票单位等;

3、办税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发票作废声明及《发票领购簿》进行处理。

 

 

自印发票

 

办理条件:纳人申请自印发票,必须内部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数量较大,有特种要求而发票而现代发票票样无法满足的经主管地税局核实必须自印发票的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印制发票申请书;

  (2)企业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

  (3)需印制的发票样式一式三份(背面须盖企业公章、地税发票专用章);

  (4)办税员证;

  (5)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6)有关部门批文(第一次申请印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和证明。

   业务流程:向管理管理员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内部审批流程――和发票印刷厂进行结算��向发票柜台领取发票。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并提供资料齐全的,基层局5个工作日内审批,市局3个工作日内审批。

出处: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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