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指南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的审批
(一)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的审批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二)纳税人提供提供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3份
3、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工作流程:
(一)受理环节:大厅受理并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分局和税政科和分管领导审批后。连同一份《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返还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1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工作流程
1、受理环节:大厅受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2、后续环节
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调查,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分局和征管科和分管领导审批后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其他资料归档。
三、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审批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1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1)购票员身份证明
(2)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的有效期前,根据纳税人的实际业务需要,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
1、受理环节:受理环节:大厅受理并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2、后续环节
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调查,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分局和征管科和分管领导审批后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外埠经营纳税人,其他资料归档。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江川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江川县国税局 发布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