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指南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认为国税机关作出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可依法提出税务行政复议。
①国税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②国税机关作出的责令您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③国税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④国税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⑤国税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⑥国税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⑦国税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⑧国税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⑨国税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您出境的行为。
2、申请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国税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请先依照国税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申请时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需要申请复议的请您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国税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4、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请您提供《复议申请书》以及复议内容所涉及的相关资料。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江川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江川县国税局 发布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