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问题解答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主要特点
《条例》共6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规范、相关管理部门职责的界定、征缴管理工作内容的规定、监督检查的实施、违法责任的明确、《条例》施行前欠费的追缴等。与国务院《暂行条例》相比,本《条例》吸收了十多年来、特别是实行“五费统征”以来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改革创新的成果,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扩大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使更多的人群能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一是把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二是把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三是吸纳了《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立法成果,相应扩大了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四是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法调整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项目、范围和费率”,以适应今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政策调整的新要求。
(二)明确了部门职责,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条例》设专章对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初步建立起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监督、发放各环节间既相互联系、又相对分离的管理体制,即: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计划制定和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社会保险金发放等具体事项,地税机关负责统一征收,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监管,审计和监察机关实施监督等。
(三)增加了对管理部门优化服务的要求,强调从“重管理”向“重服务”的管理方式转变。一是提出了统一社会保险代码、统一登记、统一核定、统一缴费工资总额、统一征收的“五个统一”的要求,简化办费程序,方便缴费人;二是要求相关管理部门免费为缴费单位和个人提供与己相关的缴费信息查询服务,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要及时复核并在规定时限内告知当事人;三是规定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同一征缴对象的同一事实不得重复检查、交叉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或者联合检查的,应当书面检查或者联合检查,以减轻缴费人的负担。
(四)强化了征收手段,体现出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缴费单位在限期缴费期满后仍不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关有权依法采取保全和强制措施,震慑和打击恶意欠费行为,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保障依法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五)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透明度,保障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知情权及监督权。一是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二是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机关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缴纳、使用和欠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四是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及职工个人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制度。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因疾病、受伤,需要诊断、检查、治疗,社会为其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费率是多少?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
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费率:缴费单位20%,其职工8%;自谋职业20%。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费率:省属缴费单位及昆明市缴费单位10%,其职工2%;其他州、市执行标准不尽一致。
(三)失业保险费 征缴范围: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中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费率:缴费单位2%、其职工1%
(四)工伤保险费 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费率:缴费单位0.5-2%。
(五)生育保险费 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 费率:缴费单位1%。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体制
我省社会保险费实行征收、发放、管理、监督既相互联系、又相对分离的管理体制,即: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规划、政策和宏观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计划制定和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社会保险金发放等具体事项,地税机关负责统一征收,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监管,审计和监察机关实施监督。
怎样理解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或标准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必须是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必须是已经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滞纳金、罚款和利息不得扣除;4.必须取得征收机关开具的合法票据;5.必须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申报。
为什么社会保险费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并且不得减免?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和互济性的特点,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一定的费用,才能享受相关待遇。一方面,如果不按时足额缴纳,参保职工的相关待遇无法计算,同时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也就无法保证按时足额兑现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另一方面,如果部分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费不按时足额缴纳或给予减免,就侵害了正常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社会不公平。
为什么要赋予地税机关强制征收手段?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逾期拒不缴费的单位,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征收措施。主要是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社会保险费具有强制性和互济性的特点。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本《条例》都明确规定,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赋予地税机关强制征缴手段,是贯彻落实上述规定的具体体现。 2.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征缴秩序,使地税机关能快速、高效、合法地处理社会保险费征收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震慑不缴、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强化依法缴费的法治意识,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3.有利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体现“以人为本”精神。社会保险费取之于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又全部用之于因年老、生病、失业、工伤、生育等需要社会救济的参保个人。与缴费单位相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参保个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由于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并不直接受益,部分缴费单位从狭隘的局部利益考虑,缴费积极性不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缴、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直接影响到该单位参保个人享受应得的社会保险待遇。 4.有利于扭转当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严重的问题。由于按照现行法规规定,征收机关对缴费单位的拒缴行为缺乏有力的追缴手段,致使社会保险欠费问题相当严重,目前全省累计欠费已超过17亿元,严重干扰了正常征缴秩序,危及到社会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如何理解《条例》中所规定的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该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社会保险费 缴费事项的直接领导;“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该单位负责具体经办社会保险费缴费事项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承办人员。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有以下权利:
1.符合征缴范围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参加社会保险;
2.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有权监督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全过程;
4.有权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和本人个人账户记录情况;
5.有权要求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法定的服务;
6.有权拒绝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违反相关规定的检查;
7.有权要求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为其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8.发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有权依法举报、投诉、申请行政复议直至提起行政诉讼。
(二)缴费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有以下义务:
1.符合征缴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办理规定的手续;
2.应当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并配合做好核定工作;
3.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缴费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5.缴费单位应当依法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6.缴费个人有自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在所在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不得干预或拒绝;
7.应当依法接受和配合管理机关的检查;
8.应当按规定执行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
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代扣代缴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代扣代缴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或工会组织举报,或者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