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纳税人的权利 (一)无偿享有税务机关税收宣传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二)享有税法知悉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三)享有保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也有义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对检举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收到检举的税务机关和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四)享有申请减、免、退税权。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五)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六)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税务机关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其合法利益,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七)享有控告、检举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八)享有尊重和保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9条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九)享有申请回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2条新增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十)享有申请延期申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十一)享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十二)委托代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9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另外,征管法中规定的在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的住房和用品;申请退回多缴税款可一并退回相应的利息;对征税有争议,在提供纳税担保后可申请行政复议等等以及严格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的众多规定都从各个不同角度充分体现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这一立法宗旨。二、纳税人的义务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二)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四)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七)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八)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十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二)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