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
依据的批复文件的通知
玉地税三字〔2009〕13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征分局、高新区分局:
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云地税三字〔2009〕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
计税依据的批复》的通知
云地税三字〔2009〕19号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国税函〔2009〕60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江川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江川县地税局 发布人:江川地税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