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自2010年1月20日起,住房交易契税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征收,即按《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契税税率为3%;同时,有下列两种情况享受税收优惠: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第二款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单套建筑面积最高到144平方米)暂减半(按1.5%税率)征收契税。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江川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江川县地方税务局 发布人:江川地税系统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