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地税简报
第十一期
江川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江川县地方税务局开展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情况的调研
随着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行
业应运而蓬勃崛起,从而带动了与之紧密相关的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这不仅使得各类建筑建材等行业获得了良好的紧急效益,同时也为地税部门组织收入提供了重要的税源。与此同时,建筑业投资结构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以房建施工为主体的产业结构正在向高速公路、港口、水利等大土木建筑领域转移,以土建施工为主体的经营门类正在向房地产业、投资业、文化产业等诸多领域延伸,以单纯从事施工承包的经营模式正在向以投资、设计、施工、经营、管理等领域的上下游延伸,这些变化给建筑业带来了巨大的商机和活力,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
一、江川县建筑业的发展及税收征管现状
据统计,2009年江川县拥有登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54户,缴纳各项税款1295.46万元。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县建筑业企业保持平稳持续发展的增长态势。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县登记在册的建筑业企业达63户,缴纳各项税款3422.23万元。3年的时间江川县建筑企业户数增长9户,增幅达16.67%,各项税收收入增长2126.77万元,增幅为164.17%。其中:2009年缴纳营业税894.93万元、企业所得税186.51万元,至2011年增长到营业税2204.75万元、企业所得税811.66万元;作为建筑业主要税种的营业税增长146.36%,企业所得税则增长335.18%。
2009年-2011年建筑安装企业税收情况表 (单位:万元)
税(费)种 |
2009年度 |
2010年度 |
2011年度 |
2009年至2011年的增长额 |
2009年至2011年的增长率 |
营业税 |
894.93 |
789.39 |
2204.75 |
1309.82 |
146.36% |
企业所得税 |
186.51 |
197.15 |
811.66 |
625.15 |
335.18% |
城建税 |
38.25 |
33.77 |
109.77 |
71.52 |
186.98% |
教育费附加 |
26.94 |
23.66 |
66.15 |
39.21 |
145.54% |
地方教育附加 |
9 |
7.89 |
35.39 |
26.39 |
293.22% |
印花税 |
9.7 |
11.01 |
23.3 |
13.6 |
140.20% |
个人所得税 |
130.13 |
50.51 |
171.21 |
41.08 |
31.57% |
合计 |
1295.46 |
1113.38 |
3422.23 |
2126.77 |
164.17% |
地税总收入 |
20834.39 |
23457.95 |
293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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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建安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 |
6.22% |
4.75% |
1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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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纳税人申报计税依据真实性不高,就我县的实际来看有相当部分建筑业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或者说基本无账可查,报送给税务部门的申报表上的数据与实际经营收入存在较大出入。比如将工程款结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挂“其他应收款”科目,或直接不记账,将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直接记入“应付福利费”等科目,不作应税收入,偷逃了国家税款。一般来说,建筑业施工时间跨度较长,从几个月到几年不等,而在实践中,建设资金大都由施工方垫资,并且建设方拖欠工程款的现象也比较普遍。由于资金困难等方面的原因,在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有的建设单位会用材料物资、车辆、房产等抵冲部分工程价款。施工企业一般不会将这些抵顶工程价款的实物,计入收入缴税,形成资金帐外循环。鉴于建筑业收入无法核实这种情况,我县对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征管:采取跟踪工程项目实行源泉控管,严格以票管税的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建筑业内,没有建筑资质的企业、个体建筑户,挂靠有建筑资质的企业承包建设项目也是不争的事实,挂靠双方在款项支付上存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做帐、隐瞒收入,或直接不列支这部分收入的情况。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分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类型。对于后者,由建设方提供材料,即甲方供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除装饰工程外),不管其与对方采取何种方式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施工单位申报纳税时仅对建筑劳务部分申报纳税,对甲方供料部分没有计入应税收入,少缴了这部分税款。
(二)虚增成本现象比较普遍。由于建筑行业特点,其成本费用主要包括人工费和建筑材料成本两部分。实际经营中,稍具规模的施工企业基本上以分包方式进行施工,施工企业一般和几个固定的包工头合作。由于包工头和施工企业之间的密切利益关系,税务机关很难查实人工费用的实际数额,也给虚列人工费用造成了可乘之机。建筑材料主要包括砖、沙石、水泥、钢材等,这些材料来源地分散,部分供货商规模小,很难取得正规发票,即使取得发票也很难核实,造成企业成本核算很难。
(三)税金滞后缴纳情况比较严重。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取得工程预收款收入,期末应当按照工程完工进度或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时间确认本期收入,依法缴纳相应的税款。日常管理中发现,在工程全部竣工结算前,相当一部分施工企业并没有按期确认收入缴纳税款,税款滞纳现象比较普遍。
(四)异地施工导致的税收征管漏洞问题。建筑业与其他行业不同,流动性是它最大的特点,大中型建筑企业必须跨地区经营才能生存下去。而随着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的深入,现在国内大多建筑施工企业都采用以项目工程承包责任制为特点的经营管理模式,即所谓的“项目部”经营方式。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要求,工程施工必须要有一定资质,因此“项目部”只能以总机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在此情况下,项目部已不再是过去旧体制时代那种单纯以施工作业管理为主要职能的基层单位,而是企业下属的一个相对独立和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实体,其承包经营的绩效与承包者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
2008年以前,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执行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的有关规定,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2009年以后,则执行的是国税发[2008]28号文和国税函[2009]221号文,即: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地区掌控的程度不尽相同,有的地区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根据外管证对经营收入扣缴建筑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而企业又没有如实结转收入造成少申报企业所得税,给建筑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加强与国土、住建等部门的联系,逐步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最大程度的信息互通共享。建立税务、工商、交通、住建、财政、发改委、银行、国土、房管、烟草等多个部门的联合协作机制,健全协税护税的控管网络,齐抓共管,及时从不同的部门,获得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道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建设合同等相关信息,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切实发挥信息管税的重要作用,提高建筑业的税收征管效率。
(二)建立税源监控前置机制,抓好税源监控。及时介入工程招标、开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开工前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到税务部门办理项目登记等有关涉税事宜;施工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进度,预收款收取情况等信息,加强人工费等费用列支情况的检查,监督纳税人依法开具、使用发票;对完工建筑安装项目,及时督促办理竣工结算,办理营业税、所得税结算。建立建筑业分项目管理台账,实现建设项目一项一档,分户跟踪了解施工单位工程所在地、施工合同或协议、外出经营以及建设施工进度等情况,及时登记掌握从事建设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印花税和外地税务部门代扣税款情况等各种税源信息,使建设过程中有关税收征管的信息一目了然。
(三)对纳入管理的建设项目,实行分项目管理,详细掌握工程预计实现税收金额和实现时间,以及项目完工进度、工程款拨付、供料、企业资金运转、施工环节中的应缴、已缴税款的征管情况、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信息比对情况、发票开具、使用、缴销等信息,督促纳税人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避免不按完工进度结转收入、税金滞后缴纳现象。
(四)实行双向监督,加强异地施工管理。加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的协作,提高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监督力度。加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管理,要求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必须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加强续批管理,对施工期限超过180天的工程项目,要求纳税人到期后及时办理缴销和申报手续,然后开具新的管理证明,避免税款流失。建立《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台账,有效监控劳务发生地纳税人应纳税款的缴纳情况,对不及时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交回税务机关报验的,责令其在机构所在地补缴税款。
其次,对外出经营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如我县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县登记在册的建筑业企业63户,其中临时户就有27户,有的临时户多年未代开过发票,对于这类临时户建议采用超过一定的年限没有业务发生就注销的方式,这样有利于管户的清理及实管户数的真实性。
(五)加强对甲方供料的税收征管,实现税款足额征收。全面掌握已完工和在建工程项目预算、竣工项目工程决算中甲方供料情况。将项目合同、账簿、凭证及甲方供料等情况与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进行比对,审核计税营业额是否足额。凡施工单位申报的计税营业额中未包括甲方供料金额的,主管地税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等有关规定清缴应交税款。
(六)严格发票管理,严格执法,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发票是税务管理的主要依据,管好了发票就等于管住了税源。针对建筑业白条入账,不依法开具使用建筑业发票现象比较普遍的情形,要求施工单位取得的属结算款的款项必须凭建筑劳务发生地当地的建筑安装业发票取款入账,并及时确认收入。
(七)强化税法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采取不同形式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宣传税收政策,使纳税人知法、懂法、守法,形成自觉纳税的共识。加强纳税辅导,搞好纳税服务,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专项纳税辅导,解答疑难问题,提高认识,形成自觉依法纳税的良好纳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