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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4-23 10:12:22 点击率: 69打印 】【 关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6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二、自20215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4-10),《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附件11)所列文件、条款同时暂停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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