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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的实施细则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8-11-27 03:09:17 点击率: 196打印 】【 关闭

江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问责等
四项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行政问责制
    第二条  委机关领导、各股室(所)、办领导干部以及一般干部职工(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进行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1、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2、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党组的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
3、违反法律法规条例禁止性规定的:
4、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1、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大额资金使用的;
2、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1、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行为的;
2、截留、挤占、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
3、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对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5、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2、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4、对应由几个股(室)、办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股(室)、办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科室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1、对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2、对本股(室)、办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3、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的,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2、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的;
3、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1、对来办事人员不理不睬,办事态度冷漠的;
2、对有关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刁难的;
3、群众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该受理不受理的。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1、借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2、违反机关规定,超标准接待的。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1、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政务公开规定的,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
    2、在项目审批、政府采购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理的;
    3、不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1、股室内部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又不去解决的,股室内部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2、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3、在对权限内办理事项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在15个工作日内向委班子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15个工作日内就被问责事项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由委办公会作出决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六)调整工作岗位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报上级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问责情形及采取的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公职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从重问责,从轻、减轻问责以及免予问责的情形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二)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所属部门、非直接监管单位、临时、联合工作组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八条  问责的反映渠道
(一)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其他各部委办局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名检举、控告;
    (五)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六)新闻媒体的报道;
    (七)其他渠道反映的。
    根据反映的情况,办公室填写《行政问责线索初步核实审批表》,经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填写《行政问责审批表》向委班子提出书面建议。
第九条 公职人员被问责的启动程序
  《行政问责审批表》经委班子会议同意后即启动问责程序。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在处理调查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维护被调查人的正当权益。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暂停被调查人的职务。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条  调查组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委党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问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一条  调查终结后,由委班子会议讨论作出问责决定,并视问责情形在全委范围内通报。
    第十二条  问责决定书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告知被问责人。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作出问责批示、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被问责的公职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由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委务会议进行复议,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受问责影响的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若给被问责人造成损失的,应当酌情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公职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服务承诺制
    第十六条  服务承诺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第十七条  委属和股室(所)要采用新闻报刊、电子政务网、局域网络、专栏、印发办事指南等形式向社会和公众公示,让公众了解局机关及各股室、直属单位的职能及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  各股室(所)对各自权限内行政审批、办理、服务等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政策规定、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
    第十九条  机关各股室的工作人员接待来访、办事人员,要做到举止文明、规范服务行为:
    (一)热情待客、服务周到,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
    (二)工作快速高效,及时办结所承办的事项,不让工作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三)工作严谨、细致准确,不让工作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四)严守保密纪律,不让国家机密、工作机密不在我这里泄露。
(五)围绕中心,顾全大局,团结协作,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六)严格依法办事,自觉遵章守纪、执行规定,不让违法违规、违章违纪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七)注重自身修养,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不让我委良好机关形象在我身上受影响。
    (八)廉洁自律、严于律己,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四章  首问责任制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到委机关各股室(所)、办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由首位接待或受理人员根据业务职能,认真解答、办理或引荐到相关责任部门。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要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各股室(所)要认真登记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以备查询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等,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的身份,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入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四条  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本单位相关科(室)的职责,首问接待人应及时引荐到相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办理;若经办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第二十五条  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首问接待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  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本单位其他科(室)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第五章  限时办结制
    第二十七条  委机关各股室(所)、办要细化工作流程,对每一工作环节的时限作出明确要求,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机关各股室(所)、办要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有紧急时间要求的按时间要求及时部署和落实,一般办件办理时间不超过3天时间,涉及征求两个以上科室意见的办件的办理时问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涉及多股室需要充分调研或征求意见的办件,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办件办结或答复的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第二十八条  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各类行政审批(含备案)事项、委办公会研究决定事项、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对权限内的项目审核、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自受理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直接受理的价格举报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6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价格举报件,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收费许可证的核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应在现有工作节奏上努力加快办事速度。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委机关各股室(所)、办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角制,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未按承诺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相关股(室)、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情节特别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一)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不给服务对象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的。
    第三十三条  对于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及时办结或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能够马上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二)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或办理质量较差的;
    (三)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告知申请人明确要求的;
    (五)对于不属于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而没有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或及时转办的;
    (六)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承诺时限办结,未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得到谅解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开通投诉举报电话:(0877)8011291、8011191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江川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江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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