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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 | 请“拴”起您的爱犬!


来源:云南普法 时间:2023-07-25 03:14:05 点击率: 13打印 】【 关闭


小区内开心遛狗
爱宠却突遭未拴绳猛犬撕咬
混战中主人上前“劝架”不成反受伤
......


图片

案件简介

小许(化名)的两只狗狗聪明伶俐,是她的“心头宝”。

一日,小许牵着爱犬在小区里散步。走到邻居小齐(化名)家门口时,一团黑影突然朝她们冲了过来,并把她的两只爱犬扑倒在地、疯狂撕咬。慌乱中,小许发现冲过来的黑影竟又是小齐家的大黑狗!

小许惊慌失措,但为保护两只爱犬仍不断驱赶大黑狗。然而其中一只还是接连两次被冲过来的大黑狗狠狠地咬住腰部,在空中狂甩后又重重地砸向地面。另一只爱犬也因两次护主被大黑狗重咬两口。最终,在小许与大黑狗进行了长达1分多钟的艰难搏斗后,大黑狗才终于松口并返回家中。

这场“人狗混战”中,小许的爱犬受了重伤,小许的手也被咬伤,多个指甲盖被掀翻,手机也在抵挡大黑狗攻击的过程中飞出数米、屏幕受损。

而更让小许气愤的是,这样类似的事情并不是首次发生,之前大黑狗就曾两次对小许的爱犬进行过类似的猛烈攻击和撕咬,且不仅小许,大黑狗还多次与小区内其他住户的狗发生冲突。


虽然伤人伤狗事件屡屡发生,小区其他住户也多次提醒,但狗主人小齐却始终无动于衷,既不牵狗绳也不给狗戴嘴罩。

事后,小许找到小齐要求赔偿,但小齐态度不佳,表示只愿赔偿1.5万元。

几次沟通无果之后,气愤至极的小许便在小区邻里群里发表了很多关于小齐的不当言论。而看到这些言论的小齐也找到小许说理,一来二去,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谁也不愿意退步协商。

为了替自己和爱犬讨回“公道”,小许将小齐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要求小齐向自己道歉,将大黑狗送离,并赔偿自己和爱犬各项损失5.18万余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小许特别愤慨,认为自己在小区正常牵绳遛狗,并没有主动招惹小齐的狗,结果导致爱犬重伤,自己也受到伤害。并且,小齐屡教不改,导致惨剧发生,严重影响了自己和小区居民的生命安全及生活稳定性。

对于小许的控诉,小齐也有诸多怨言,事发时,自家的狗突然从家中冲出撕咬,是意外事件,而且自己也表示了愿意赔偿,只是小许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所以才一直没有商量好,可哪想到小许竟然在小区群里发表关于自己的不当言论,导致自己被议论纷纷。

眼看双方矛盾即将升级,承办法官赶忙安抚双方当事人情绪,先是给足空间让双方当事人尽情说出自己的不满与想法,再摆事实、讲道理,分析事情的前因后果。待双方当事人情绪平稳之后,承办法官抓住时机,本着邻里和谐的原则,积极耐心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小齐赔偿小许各项损失3.5万元。

调解协议达成后,小许和小齐当庭握手言和,小齐当场向小许赔偿3.5万元,并为没有管好自家的大黑狗向小许道歉,同时承诺已将屡屡“肇事”的大黑狗送走,不会再影响小区内的安全。小许也为在群里发表的言论向小齐道歉,表示自己一时冲动,希望得到小齐的谅解。

至此,本案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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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很多人都会饲养宠物犬作为陪伴和情感寄托,但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应自觉管理好家中的宠物,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

在饲养过程中,要做好防护措施,防止宠物攻击居民及其它宠物而造成双方精神、财务等方面的损失,甚至造成更严重且无法挽回的后果,给自己及他人带来安全隐患。



请文明养犬
为爱犬赢得更多的尊重和理解!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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