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父母认为,因各被告的失误导致车祸发生,造成自己儿子死亡,给自己造成沉痛的伤害,各被告理应进行赔偿。
庭审中,各被告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及李某父母提出的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均存在异议。
吴某认为,自己并未肇事逃逸,只是因天黑没看清是否撞坏了护栏,所以才驾车离开。
尹某认为,不是自己驾车撞的李某,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人身伤害的,应予以赔偿。
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死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吴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尹某和被告邬某分别承担25%的赔偿责任,向原告赔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吴某和邬某是在执行工作时发生事故,因此两人承担的赔偿部分,分别由其雇主公司承担。
被告三人驾驶的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吴某、尹某的车辆还投保了商业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此,原告的损失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吴某构成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是商业保险条款的免责事由,吴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在保险条款中进行了加黑加粗标注,其尽到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告知义务,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各被告共赔偿李某父母各项费用89万余元。现判决已生效,各被告均已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