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办旅店业
(一)开办旅馆必须具备的条件。
1、旅馆的房屋建筑符合安全要求,客房门窗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2、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3、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星级宾馆酒店和有条件的旅馆要在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等部位安装监控设备。
(二)申请人申请开办旅店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旅馆建筑物结构质量安全证明材料(即房屋建筑安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3、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材料;
4、房屋产权合法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
5、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6、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旅馆名称;
7、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资料;
8、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资料;安装技术安全防范设施情况资料;
9、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申办程序:
(1)具备开办条件已提交规定的审批材料,需要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应当日完成;
(2)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二、办理烟花爆竹运输证
(注:此项由州、县级公安机关窗口公示。)
(一)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的材料。
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的证明;
7、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二)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要求。
1、《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2、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2)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3)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5)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6)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3、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三、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办理
相关政策法律依据: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
办理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办事流程:
(1)A级、B级属地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受理审查(10个工作日);
(2)C级属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受理审查(10个工作日);
所需材料:
1、A级
(1)了解大型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安全技术现状与发展方向,有B级以上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作业的实践经验;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10名以上参加过三次以上燃放作业的人员;
(3)具有先进的、安全可靠的、充足的燃放器材;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B级
(1)了解大型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安全技术现状与发展方向,有C级以上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作业的实践经验;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5名以上参加过三次以上燃放作业的人员;
(3)有安全可靠的、充足的燃放器材;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C级
(1)参与过一般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涉及与作业,具有一定的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实践经验;
(2)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5名从事过燃放作业的人员;
(3)有先安全可靠的燃放器材;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审批
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1)体育比赛活动;(2)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3)展览、展销等活动;(4)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5)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1、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3)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4)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2、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2)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办理户口手续
办理户口,是指公安(边防)派出所民警或者州、县、市政府便民中心户政窗口民警为公民办理“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等户籍登记的行政执法活动。办理户口的要求:
1、对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属派出所审批的,收到材料后应当当场办理户籍手续;
2、对申报材料齐全,还需经调查核实、须由派出所上报审批的,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派出所在收到公民的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派出所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批并通知派出所;派出所接到上级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为公民完成户籍手续;
3、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向办事人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注明应当补充的材料内容、名称交办事人;
4、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当场告知办事人不能办理的原因。具体实施非行政许可事项:
(1)公民变更出生日期:由本人申请,持出生证明或单位、村居委会的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依次到辖区派出所、县局治安部门办理。
(2)公民变更民族,由本人申请,持本人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文件、身份证、户口簿,依次到辖区派出所、县局治安部门办理。
(3)公民变更姓名,由本人申请,持所在单位和乡镇、办事处的证明及意见和身份证、户口簿,依次到辖区派出所、县局治安部门办理。
(4)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落户,持接收单位证明、《迁移证》,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5)公民出生申报常住户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等条例》第七条规定,持出生医学证明或村(居)委会开具的出生证明和母亲(父亲)的《户口簿》。另外,超计划生育的还应提交县以上计生部门的生育登记证明或处罚证明,收养的子女提交《收养登记证》,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6)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小一寸照片一张,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7)收养子女落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本人申请,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及原户口所在地户口证明、小一寸照片一张,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六、暂住人口登记
(1)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3日以上的,在其到达暂住地3日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2)暂住在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的人员,由所住旅馆凭《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在《旅客登记簿》上登记,已建立“旅店业信息系统”的,要如实录入,公安(边防)派出所应当定期查验登记、录入情况;
(3)申领《暂住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住证申领办法》第三条公安部1995年第25号令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一个月以上的,持本人身份证、近期照片二张在暂住地派出所办理。
七、办理《居民身份证》
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要求是:
(1)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和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居民身份证》60个工作日,交通不便的地区可延长30个工作日;《临时居民身份证》3天内)颁发;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的规定,本人持户口簿到身份证专门照相点,由各派出所、县便民服务中心,治安大队及时办理。
八、护照、港澳证、大陆证申请须知
A、办理普通护照须知:
一、申请范围:
常住户口属于江川县辖区范围的公民,或单位驻地在我县的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可根据需要向我县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换发、补发护照及变更加注。
二、办理条件:可按照个人需要申请办理
三、提交材料:
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有:
1、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 mm,头部宽度:21-24 mm)1张,附照片数据1份;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特定岗位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
4、在国内遗失、被盗护照申请补发的,提交遗失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报失证明;在国外遗失、被盗护照申请补发的,提交我国驻外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
5、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换发:①护照签证页用完;②护照被损坏涂改不能继续使用的;③原护照签发时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④其他经原审批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办理时提交原护照和护照的签发机关页及个人资料页复印件。
6、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变更加注:①申请人有曾用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拼音为多音字、前往国有关签证上的外文姓名与原汉语拼音不一致需加注的;②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③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办理时提交与加注内容相应的证明材料:使用曾用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前往国有关签证上的外文姓名与原汉语拼音不一致的,须提交户口簿、公证书或前往国的入境签证或入境许可或移民申请通知书等材料;姓名拼音为多音字的,提交有关字典等证明材料;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提交需加注相片。
B、办理赴港澳探亲须知:
一、申请范围:
常住户口属于江川县辖区范围的公民或单位驻地在我县的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可根据需要向我县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签注。
二、办理条件:
1、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的范围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3、在港澳地区劳务人员以及持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港澳工作的国家外派干部的内地亲属,不属探亲受理范围。
三、提交材料:
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有:
1、提交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 mm)1张,附照片数据1份,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符合上述标准的照片1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①被探望人在港澳定居的,提交定居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
②被探望人在港就学、就业的,提供载有学生类、工作类香港"进入许可"的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在澳门就学的,提供因公或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学习签注复印件。
4、特定岗位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
5、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任选一种,奔丧可免):
①申请人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②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③结婚证、出生证、户籍资料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
④区县一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6、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注:①探望在港澳定居的亲属,同一年度内再次申请赴港澳探望同一亲属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②不满16周岁的或60周岁以上(含)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③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交验原件,并提交委托书。
C、办理赴港澳商务须知:
一、申请范围:
工作单位所在地属于我县行政辖区的内地居民,可根据单位赴香港或澳门进行商务活动的需要向我县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
二、办理条件:
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驻昆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均可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
2、需办理多次商务签注的申请人,其所在企业(经营单位)须事前在公安出入境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提交材料:
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有:
1、提交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 mm)1张,附照片数据1份;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符合上述标准的照片1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非我县常住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在我县暂住的有效居住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单位已登记备案的,交验备案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单位未登记备案的,交验单位机构代码证、经年检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交验申请人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特定岗位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
5、提交符合公安出入境部门要求的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派遣函;
6、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注:①非我县常住户口的暂住人员申办证件或签注,需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
②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本县常住户口居民,可委托他人代办,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验原件,并提交委托书;非我县常住户口的暂住人员办理商务签注,每次均需面见申请人。
D、办理赴港澳其他事由须知:
一、申请范围:
常住户口属于江川县辖区范围的公民或单位驻地在我县的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以及暂住我县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根据需要向我县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其他类签注。
二、办理条件: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因私申请往来港澳地区;
4.因其他事由确需要赴香港、澳门的。
三、提交材料:
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有:
1、提交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 mm)1张,附照片数据1份;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符合上述标准的照片1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特定岗位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其他人员每次申请文化、体育、学术交流的,须提交单位意见;
4、提交往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⑴解决法律事务的,提交仲裁、诉讼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⑵学术交流的,提交单位申请报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以及境外邀请书或通知书;
⑶赴港澳治病的,提交内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部门出具的需港澳治疗的证明以及相关病历;
⑷赴港澳奔丧的,提交在港澳死亡证明以及其身份证明;
⑸赴港澳应试的,提交应试证明书;
⑹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派遣赴香港的证明;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注:1、不满16周岁的或60周岁以上(含)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验原件,另提交委托书;
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本县常住户口居民,可委托他人代办,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交验原件,并提交委托书。
E、办理赴港澳旅游须知:
一、申请范围:
常住户口属于江川县辖区范围的公民或单位驻地在我县的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可根据需要向我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旅游签注。
二、提交材料:
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有:
1、提交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 mm)1张,附照片数据1份;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符合上述标准的照片1张;
2、《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上须注明组团旅行社名称:
3、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特定岗位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
6、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注:①不满16周岁的或60周岁以上(含)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②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交验原件,并提交委托书。
F、办理赴港澳学习、就业等逗留签注须知:
一、申请范围:
常住户口属于江川县辖区范围的公民或单位驻地在我县的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可根据需要向我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
二、办理条件:
1、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香港或澳门地区高等院校招收的学生;
2、循香港“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应聘赴港就业的;赴香港任教、合作研究及以高级劳务名义赴港工作的;应聘到香港文艺、体育机构任职工作的;
3、申请赴香港培训,已获得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的;
4、内地居民获准因私赴香港工作、就学或接受培训,其内地家属获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依亲类“进入许可”的;
5、经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批准赴港澳地区从事劳务工作的内地居民及其家属。
三、提交材料:
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有:
1、提交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 mm)1张,附照片数据1份;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符合上述标准的照片1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特定岗位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按照人事或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4、提交往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①循香港“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赴港工作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进入许可”复印件,交验原件;
②申请赴香港“依亲”(就业者家属)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家属类“进入许可”复印件,交验原件;
③申请赴香港培训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复印件,交验原件;
④赴香港就学的,提交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就学证明及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类“进入许可”复印件,交验原件;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⑤赴香港从事劳务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补充劳工类“进入许可”,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劳务公司出具的赴香港从事劳务的证明;
⑥赴澳门从事劳务的,提交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劳务公司出具的赴澳门从事劳务的证明;
⑦赴澳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从事专业技术劳务工作的,提供澳门社会文化司或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批准文件及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
⑧在澳门从事劳务工作人员的家属赴澳门的,提供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签发的批准通知书,在澳门劳务人员的澳门“非本地劳务身份证”复印件。
5、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G、办理赴港澳定居须知:
一、申请范围:
常住户口属于江川县辖区范围的公民,可按照定居条件向我县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二、办理条件: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地区,分居多年的(申请时可携带所有未满18周岁的子女同行);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父母双方均需年满六十岁,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地区身边确无子女照顾,申请人需年满十八岁不满六十岁);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内地六十周岁以上无依靠老人,身边无人照顾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内地十八周岁以下无依靠小孩(包括被收养子女),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定居才能继承的;
5.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三、提交材料:
请本人携带有关申请、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有:
1、提交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单程)》2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 mm)1张,附照片数据1份;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定居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特定岗位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
5、各种条件的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⑴夫妻团聚:提交结婚证明,携行子女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⑵照顾父母:提交在港澳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提供所有兄弟姐妹的身份证明及放弃申请的协议书或者在港父母的指定书。
⑶无依靠小孩投靠父母: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⑷孤儿投靠亲属:提交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⑸投靠、照顾养父母:提交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的收养关系证明。
⑹无依靠老人投靠亲属:提交内地无子女的证明,香港亲属在出入境受理部门亲笔书写的邀请书信或经香港律师事务所认证的声明书。
⑺继承财产:提交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在港澳无继承人的证明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遗产管理机关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⑻以前不符合携行子女条件而现在符合的,可提出申请,包括已改为永居子女类的也可以重新变更。如因读书等原因户口已迁往其它地方的,凭父母结婚证、在港澳父母的身份证、回乡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出生证向原内地父母申请地提出申请。
6、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H、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须知:
一、申请范围:
常住户口属于江川县辖区范围的公民,可根据需要向我县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签注。
二、办理条件:
(1)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1、因私赴台: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
2、应邀赴台:应邀参加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活动或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直航航运任务等;
(2)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
1、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的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
2、证件签注页用完;
3、证件损毁。
(3)往来台湾通行证补发:遗失往来台湾通行证;
(4)16周岁以下70周岁以上申请人可以由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代办申请手续、应邀赴台的可以由组团单位代办。
三、提交材料:
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有:
1、提交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 mm)1张,附照片数据1份;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特定岗位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的,无须提交单位意见);
5、应邀前往台湾的,须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须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6、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须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7、已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须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8、换发证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9、补发证件的,提交证件报失地警察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
10、公安机关认为确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J、办理企业港澳商务备案登记须知:
需办理赴港澳多次商务签注的申请人,其所在企业(经营单位)须事前在玉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登记备案单位:
登记备案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驻昆代表处。登记备案单位可根据需要登记备案赴港澳商务人员,登记备案人员可根据需要申请3个月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
二、提交材料:
1、填报《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表》;
2、交验以下资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① 机构代码证;
② 经年检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
③ 税务登记证书;
④ 备案人员社会保险凭证、身份证、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在玉溪市暂住1年以上的居住证;如是股东的提供其公司章程;
3、备案单位指定专办员的单位证明原件及专办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登记备案审批:
1、经审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登记备案单位,发放有效期1年的《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备案人员凭有效的《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办理相应的赴港澳商务签注;
2、登记备案单位须在《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有效期截至日前1个月内提交相关材料,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在领取《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后,登记备案单位或专办员情况发生变动的,登记备案单位须及时到玉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变更;
九、行政备案事项承诺服务
(一)娱乐场所
需要提供的备案材料。
1、文化主管部门核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经营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没有《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3、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复印件。
4、闭路监视系统、安检设施设置情况。
5、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6、保安组织负责人和保安人员的基本情况。
办理时限。县级公安机关对提供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并出具备案证明材料。
(二)旧货业
备案程序:(1)符合旧货行业准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15天内向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2)办理时限。县级公安机关对提供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并出具备案证明材料。
注:准入条件、备案时应当提供的材料内容,将由县级公安机关制作公示牌在派出所公示。
(三)废旧金属收购业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具备经营条件,除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提供下列书面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治安保卫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办理时限。县级公安机关对提供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并出具备案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