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速优化调整措施
1、一般路段限速
(1)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及以上的高速公路,小客车最高限速120公里/小时;其他车辆最高限速100公里/小时;长500米及以下隧道与主线同速。
(2)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的高速公路,小客车最高限速110公里/小时;其他车辆最高限速90公里/小时;长500米及以下短隧道与主线同速。
(3)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的高速公路,小客车最高限速100公里/小时;其他车辆最高限速80公里/小时;长500米及以下短隧道与主线同速。
2、特殊路段限速调整
限速值按照调整后该路段最高限速降低10公里/小时。
(1)长500米以上中长隧道。
(2)对应设计速度其平面曲线最小半径采用了极限值路段。本条主要适用于2010年以前建成通车、且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的高速公路(楚雄一大理一保山一龙陵、峨山一元江一磨黑等路段)。
(3)采用2014年以前《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建设的高速公路连续10公里以上的长大坡下坡路段、道路交通事故较多路段。本条主要适用于少部分于2010年以前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蒙自一河口、武定一元谋、罗村口一富宁等高速公路的部分路段)。
(二)完善测速路段提示标志
特殊路段的限速值与前后道路不一致、限速值差超过20公里/小时的,采取提前1000米、500米预告或逐级限速等方式,提前设置限速原因提示牌和逐级降速标志,引导车辆平稳减速,避免“断崖式”道路限速。对同一路段不同车型限速差超过30公里/小时的,原则上速差控制在20公里/小时,并完善相关标志标牌。
(三)合理设置测速监控设施
高速公路一般路段不设置测速取证设备,高速公路测速取证设备主要设置在公路通行秩序较乱、交通事故较多的特殊路段。因安全管理需要,确需设置测速取证设备的,在同一路段、同一方向间距不得小于30公里。进出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立交桥匝道一般不设置测速取证设备。
(四)公开公示限速测速信息
利用多种媒体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示高速公路限速值、测速路段及点位等信息,公布测速路段的限速值及限速原因。加强交通违法信息告知力度,利用短信、微信、手机App等渠道,向当事人及时告知交通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