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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学生违规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通告


来源:江川警方 时间:2024-04-12 09:10:34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为遏制学生驾驶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态势,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玉溪市江川区教育体育局会商决定,即日起在全区开展严查学生违规驾驶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专项整治行动。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证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对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其罚款200-500元,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的行政处罚。并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严禁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罚款500-1000元,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严禁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年满16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四、公安机关将严查学生违规驾驶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对违规学生由学生家长陪同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交警部门及时将处理情况通报给学校。

五、各学校和家长要切实履行好监督教育责任,制止学生无证驾驶摩托车,制止不满16周岁的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学校应加强宣传教育,同时与家长签订责任书,发现学生违规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应通知家长收回车辆并登记备案,也可通知所在地派出所或交警部门处理。

六、禁止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在路上玩漂移、急速拐弯、比赛超车、炫车技等危险行为,危及自己也危及到他人的生命安全。

七、广大学生和家长要深刻认识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养成守法、安全、文明出行的好习惯。

特此通告!


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玉溪市江川区教育体育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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