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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8-09-18 03:16:04 点击率: 5打印 】【 关闭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填写的审批表进行审核,按由各县区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初审意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人员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批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由审批机关或其委托机构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按照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办理时限、批准的救助数额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即审批机关根据家庭收入变动情况,可在规定的时限将某户农村家庭纳入低保范围或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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