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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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则:按伤残者的伤残轻重,丧失劳动能力和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伤残等级。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二等三级,即一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伤残等级划分的原则是: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人扶助的,为一等;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受到重大影响,为二等甲级;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能力有一定困难,为二等乙级;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能力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凡创伤愈合并未影响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的,如子弹穿皮伤肉,未伤筋骨的,不能评定伤残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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