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的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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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门负责死亡抚恤的对象和范围: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编制内无军籍的正式职工(不含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不含企事业单位的民兵)。 ��人民群众因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死亡的,抚恤有如下规定:凡符合批准为革命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报批为革命烈士;不符合批准为革命烈士条件的,按照公因牺牲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机关、党派、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按所在单位的伤亡抚恤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人民群众,由民政部门参照民兵民工伤亡抚恤的有关规定办理。 ��享受抚恤的对象:主要是指死亡人员的家属,其范围包括:死亡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弟妹、以及从死亡人员出生至18周岁期间,曾连续抚养其逾7年以上者(即抚养人)。 ��一次性抚恤的标准。上述范围的人员牺牲、病故后,由其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局凭,省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填发的“革命烈士通知书”和凭死者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填发的《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证明书》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分为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三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对一次性抚恤金作了几次调整。现行的一次性抚恤金计算办法是:烈士按牺牲时40个月的工资计发;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按病故时10个月工资计发。义务兵及生前无工资收入的人员和生前工资低于军队正排职少尉军官标准的,按少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计发。 ��发给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家属顺序: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发给家属顺序为: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商量不通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4、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子女、兄弟姐妹。5、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1989年4月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发给家属的顺序是: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持养人);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4、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5、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6、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在发放革命烈士证明书时,对烈士的史兄弟姐妹不再有年龄限制。现在从实际出发,领取、保存革命烈士证明书是一政治荣誉,并非持有证件的烈士家属都要享受国家的抚恤。也就是说,持证与享受抚恤分开,烈士的兄弟姐妹可以持证,但除18岁以下的弟妹外,其他的兄弟姐妹不能享受抚恤。 ��发放《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也和上述情况一样,其兄弟姐妹可以持证,但只有18周岁以下的弟妹才能享受抚恤。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不符合规定的批准或自行认定条件的、超越权限的,民政部门不予办理抚恤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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