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江川区人民政府!
今天是:
   

江川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4-12-31 09:57:55 点击率: 57打印 】【 关闭

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耕地和森林资源,提高城乡精神文明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依法推进殡葬改革工作通告如下:

一、江川县行政辖区范围全部划定为火化区。从20153100:00时起,凡我县行政区域内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化,骨灰统一到公墓安葬。少数民族(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予以尊重,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二、从20153100:00时起,具有本县户籍、且不能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农业人口、城镇居民,死亡后进行火化,并且进入经营性公墓或公益性公墓安葬的,一般群众一次性给予 4000元补助,特殊困难群众(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军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原大队一级离职干部)一次性给子5000元补助。一次性补助包括:遗体运输费、遗体火化费、丧属生活补助。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照国家相关丧葬政策执行。

三、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二次装棺土葬的,或者在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骨灰、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实施火化并移入骨灰公墓安葬,火化费由丧属承担,取消领取丧葬补助费用资格。

四、从201531日起,在江川范围内,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制造、销售棺材、土葬墓碑等为土葬服务的丧葬用品,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处理。

六、对拒不执行本通告,以暴力威胁和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8011163

特此通告!

 

 

                               江川县人民政府

                              20141231



  • 主办: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     承办: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877—8011091
    网站标识码:5304210001   网站地图
    备案号:滇ICP备05004768号-1 滇公网安备:53042102000006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2077670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