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
按照《云南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1〕39号)和《玉溪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玉溪市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为做好我区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发展试点工作,现结合江川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实现城乡服务均等化,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城乡低保制度统筹试点工作,规范低保标准制定和经办服务流程,建立城乡统一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推进低保制度城乡一体化运行,促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均等化。力争实现农村低保与城市低保执行相同的保障标准,逐步缩小救助上的城乡差别,让城乡困难群体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到2021年底,全区城乡低保在保障标准、工作程序、保障金计算、资金管理方面全部实现统一(简称“四个统一”),低保对象认定科学性和准确性明显提升、规范管理水平显著提升(简称“两个提升”)。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必退。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低保制度城乡全覆盖。既要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也要及时清退收入超出保障标准的人员,做到应退必退。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不断完善低保制度,精细化管理规程,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做到审核审批过程公开透明,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便民利民。 (三)坚持定期核对,动态管理。采取低保家庭定期报告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定期复核相结合的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和服务,努力实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社会救助新常态。 (四)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要素,做到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四、工作内容 (一)推进四个统一。 1.统一保障标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执行统一标准,每年根据省、市两级关于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文件精神适时进行调整。 2.统一工作程序。严格执行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乡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等程序,并全面、规范应用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入户调查结束后,对没有争议的,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有争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户籍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3.统一分类管理。实行按户分类施保,根据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量化积分、实际支出、劳动能力和困难程度等分为六类: 第一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年人均净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0% 以下,且量化评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家庭。原则上把未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重度精神病患者(有市级以上精神病专科诊断书)、多残户(家庭成员中多人残疾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麻风病人纳入此类进行保障。 第二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年人均净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0%—50%之间,且量化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 95分(不含95分)的家庭。原则上把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重度精神病患者(有市级以上精神病专科诊断书)、多残户(家庭成员中多人残疾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麻风病人纳入此类进行保障。 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年人均净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60%之间,且量化评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 90分(不含90分)的家庭。原则上把重特大疾病户(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影响基本生活,或家庭主要成员、主要劳动力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纳入此类进行保障。 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年人均净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0%—80% 之间,且量化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85分以下(不含85分)的家庭。原则上把变故户(因突发天灾人祸造成主要劳动力残废影响基本生活的特困家庭)、长年疾病户(家庭主要成员、主要劳动力长年患病且子女未成年的特困家庭)纳入此类进行保障。 第五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年人均净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0%—90%之间,且量化评分在75分以上(不含75分)— 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家庭。原则上把单亲户(即父母离异,孩子只随一方生活且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特困家庭),上学户(即子女就读大学家庭教育支出增加、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其它困难户(因各种原因导致家庭贫困、群众公认常年生活贫困的特殊困难家庭)纳入此类进行保障。 第六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年人均净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0%以上并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量化评分在65分以上(含65分)— 75分以下(含75分)的家庭。原则上把单亲户(即父母离异,孩子只随一方生活且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特困家庭),上学户(即子女就读大学家庭教育支出增加、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其它困难户(因各种原因导致家庭贫困、群众公认常年生活贫困的特殊困难家庭),以及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可以按单人户单独提出申请的特殊人群”纳入此类进行保障。 4.统一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城乡低保资金统筹管理制度;对城市和农村低保资金统一筹集、分项记账、互相调剂、统一使用。将城乡低保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账,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通过社银一体化直接发放保障金,确保低保资金按月足额发放到户。 (二)实现两个提升。 1.低保对象认定科学性和准确性明显提升。严格执行《玉溪市江川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量化评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科学确定城乡一体的保障标准,对需计入家庭收入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为科学准确认定低保对象提供政策依据和保障,确保全区低保对象认定科学性和准确性明显提升。要努力提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步伐,积极采用先进地区电子采集、集中核算、网络核查等现代科学手段,确保家庭收入核算准确,低保对象认定科学。 2.规范管理水平显著提升。进一步规范低保审核审批程序。要认真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玉溪市江川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量化评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严把低保对象入口关,规范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程序,实行公开透明运作,坚决杜绝“政策保”、“人情保”、“关系保”,坚决做到低保“四不批”,即:工作程序不到位的不批;申报资料不全的不批;未进行入户调查的不批;未经公开公示的不批。 (三)明确工作步骤。 1.准备阶段(3月23日-4月30日)。一是成立江川区低保城乡统筹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制定出台《江川区推进低保城乡统筹工作实施方案》;三是制定各类相关表格;四是召开全区低保城乡统筹工作动员大会;五是对全区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对低保的相关政策和认定办法进行详细的讲解,对全区低保城乡统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为下一步工作的全面展开奠定基础;六是与相关单位采集所需的各种数据。 2.实施统筹阶段(5月1日-10月30日)。一是对现有低保对象和新申请低保对象进行100%的入户摸底调查,并建立档案;二是对原有低保对象和新申请低保对象的家庭财产以及申报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三是进行公示、复核,对于拟纳入低保家庭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家庭可提出异议,并针对有异议的家庭进行复核;四是进行集中审批、对拟纳入低保对象进行统一审批。 预计全区城乡低保统筹从9月1日开始执行保障金发放。 3.总结评估阶段(11月1日-12月10日)。对试点工作采取查看相关资料,到困难群众家中进行走访调研等方式,对救助政策落地落实情况、规范化管理情况、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民政部门要牵头落实整体工作推进,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资金测算、预算安排和工作经费落实等资金保障工作;公安、人社、医保、卫健、住建、银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审核、调查、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个体经营、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二)严肃程序,保质保量。严格落实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合理确定补差水平。进一步完善统筹后的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办法;明确试点工作每个时间节点的责任人、工作时限,核查到村、到户、到人,做到不落一户,档案完整,评议、审批程序全程到位,切实做到工作程序规范、保障对象准确、补差确定合理、档案资料齐全,确保全区所有低保对象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督促检查,确保落实。要加大对试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通过明察暗访方式对各个阶段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改进完善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加大城乡统筹工作宣传力度,提高低保城乡统筹制度的知晓度、群众受益的满意度和政策执行的公信度。要注意面向基层干部群众,面向社会救助对象,通过发放宣传册、制作宣传板报、张贴宣传标语、悬挂横幅、邀请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等形式加强宣传,扩大宣传效果,使低保政策和城乡统筹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以确保低保城乡统筹试点改革取得成效。 玉溪市江川区民政局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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