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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江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安全督查通知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7-12-19 16:00:41 点击率: 132打印 】【 关闭

辖区内各在建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杜绝发生建筑起重机械造成的群死群伤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经我局研究决定,对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依据

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省住建厅51号公告)。

二、督查目的

通过专项督查,进一步落实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排查治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三、督查小组

为开展好本次督查工作,成立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起重机械专项督查工作领导小组。

  长: 李竹贵(区住建局局长)

副组长: 杨仕鸿(区住建局副局长)       

  员: 王正荣(区质安站站长)、李江衡(区住建局建管股股长)及各在建下项目监督组及其成员。

三、督查时间

20171218日至20171230

四、督查对象

江川区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起重机械设备。

五、检查内容

设备购置;产权备案及变更;安装与拆卸;验收与检测;使用登记;日常检查;保养与维护;设备延期、报废与注销;事故预防与处理。

六、检查方式

由各在建项目建设、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自查整改,并根据项目实际由各在建项目施工单位在1225日前填写《施工升降机检查记录表》或《塔式起重机检查记录》报区质安站。 1230日前,督察组深入各在建项目工地现场,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督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施工升降机检查记录表》和《塔式起重机检查记录》《玉溪市江川区建筑起重机械专项督查记录表》      

 

      

玉溪市江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1218

 

 

玉溪市江川区建筑起重机械专项督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负 责 人: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
设备编号:
任务内容具体措施是否简要说明
一、设备购置建筑起重机械单机记录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总台账登记情况
二、设备产权备案及变更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情况
三、设备安装与拆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检查情况
塔式起重机安装前检查情况
塔式起重机拆卸前检查情况
施工升降机安装前检查情况
施工升降机拆卸前检查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验收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监控记录情况
四、设备验收与检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自检记录情况
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记录情况
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记录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情况
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情况
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情况
五、设备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情况
六、设备使用与检查建筑起重机械运转过程记录情况
设备运转记录情况
设备润滑记录情况
交班记录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登记情况
施工现场违章违纪登记情况
塔式起重机定期检查情况
施工升降机定期检查情况
隐患整改及复查结果登记情况
塔式起重机附着验收情况
施工升降机附着验收情况
七、设备保养与修理设备维修保养记录情况
设备点检记录情况
专项检查记录情况
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检验、检修记录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定期维护、保养记录情况
建筑起重机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情况
八、设备延期、报废与注销建筑起重机械延长使用年限申请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延长使用年限产权备案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注销申请情况
九、设备事故预防与处理建筑起重机械事故记录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事故报告情况
十、设备资料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累计运转记录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情况
检查人:检查时间:

        

 

施工升降机检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建设(代建)

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检查

时间

形象进度

检查

具体部位

写明单位工程具体名称和施工升降机编号

检查

内容(重点)

一、安全行为

1、重大危险源登记

2、产权备案

3、安装(或拆卸)告知书

4、使用登记

5、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6、操作人员操作证件(起重司机、安装拆卸工)

7、起重机械检测报告

8、安全装置定期检查记录和设备维保记录

9、监理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相关记录

10、验收记录

二、安全实体

11、安全距离

12、基础与地面设施

13、安全装置

14、附墙装置

15、自由端高度

检查方式

1、核查相关资料、报告项目是否齐全

2、核查相关资料审批手续或报告结论是否符合要求

3、现场检查

检查记录

1重大危险源登记

1.1有重大危险源登记

1.2无重大危险源登记

2产权备案证

2.1有产权备案证

2.2无产权备案证

3安装(或拆卸)告知书

3.1有安装(或拆卸)告知书

3.2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

4使用登记

4.1有使用登记

4.2验收合格后30日后未取得使用登记

5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5.1有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且签章完整

5.2无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或签章不完整

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起重司机、安装拆卸工)

6.1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

6.2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

7起重机械检测报告

7.1有起重机械检测报告,且报告认定检测合格

7.2无起重机械检测报告,或报告认定检测不合格

7.2.1起重机械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7.2.2检测不合格仍在使用

7.2.3其他情形          

8安全装置定期检查记录和设备维保记录

8.1安全装置有定期检查记录和设备维保记录

8.2安全装置无定期检查记录和设备维保记录

9监理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检查记录

9.1有监理检查、监理通知和反馈等相关记录

9.2无监理检查、监理通知和反馈等相关记录

10验收记录

10.1有验收记录,且签章完整

10.2无验收记录,或签章不完整

10.2.1初次使用无“四方”验收记录,或签章不完整

10.2.2附着后无验收记录,或签章不完整

10.3.3其他情形          

11安全距离

11.1施工升降机及运动部件外缘与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符合方案和规范要求

11.2施工升降机及运动部件外缘与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方案或规范要求

12基础与地面设施

12.1基础与地面设施符合方案和规范要求

12.2基础与地面设施不符合方案或规范要求

12.2.1施工升降机地面防护围栏门机电联锁装置失效、不可靠

12.2.2基础周边无排水措施,有明显积水

12.2.3其他情形          

13安全装置

13.1安全装置符合方案和规范要求

13.2安全装置不符合方案或规范要求

13.2.1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检定期限(1年)或寿命期限(5年)

13.2.2上下限位、极限开关失效、不可靠

13.2.3吊笼单(双)行门电联锁装置失效、不可靠

13.2.4其他情形          

14附墙装置

14.1附墙装置安装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规范要求

14.2附墙装置安装不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规范要求

14.2.1附墙装置与建筑物连接不符合方案要求

14.2.2附墙装置采用非原厂配件,且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造材料未经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

14.2.3附墙间距超过使用说明书要求

14.2.4其他情形          

15自由端高度

15.1自由端高度符合使用说明和规范要求

15.2自由端高度不符合使用说明或规范要求

处理意见

1、无重大危险源登记,责令施工等单位改正。

2、无产权备案证的,责令停止使用,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

3、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的,责令停止使用,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

4初次安装“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未取得使用登记的,责令停止使用,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

5、无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停止使用,签章不完整的,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

6、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的,责令停止使用,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

7、无起重机械检测报告,或报告认定检测不合格的,责令停止使用,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

8、无限位装置定期检查记录和设备维保记录的,责令责令停止使用,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

9、无监理检查、监理通知和反馈等相关记录的,责令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

10、无验收记录,或签章不完整的,责令停止使用,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

11、施工升降机及运动部件外缘与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不不符合方案或规范要求的,责令停止使用,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

12、基础与地面设施不符合方案或规范要求的,责令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

13、防坠安全器未在有效检定期限(1年)、寿命期限(5年)内使用,施工升降机未装设超载控制装置,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上下限位、极限开关失效、动作不可靠,吊笼单(双)行门电联锁装置失效、动作不可靠,传动系统制动装置不灵敏、不可靠,责令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

14、附墙装置安装不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规范要求的,责令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

15、自由端高度不符合使用说明或规范要求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建设(代建)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

备注

责令相关责任人改正的,违法违规事实在检查记录中必须详细说明。

注:1、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在检查记录相应的“”上打√;

    2、检查过程中发现检查记录中未列出的情况,在“其他情况”内填写。

    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管理人员(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塔式起重机检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建设(代建)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检查

时间

形象进度

检查

具体部位

写明单位工程具体名称和塔式起重机编号

检查

内容

(重点)

一、安全行为

1、重大危险源登记

2、产权备案

3、安装(或拆卸)告知书

4、使用登记

5、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6、操作人员操作证件(起重司机、司索员、信号员)

7、塔式起重机检测报告

8、安全装置定期检查记录和设备维保记录

9、监理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相关记录

10、验收记录

二、安全实体

11、安全距离

12、基础

13、附墙装置

14、自由端高度

15、安全装置

检查

方式

1、核查相关资料、报告项目是否齐全

2、核查相关资料审批手续或报告结论是否符合要求

3、现场检查

检查

记录

1重大危险源登记

1.1有重大危险源登记□

1.2无重大危险源登记

2产权备案证

2.1有产权备案证

2.2无产权备案证     

3安装(或拆卸)告知书

3.1有安装(或拆卸)告知书

3.2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

4使用登记

4.1有使用登记

4.2验收合格后30日后未取得使用登记

5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5.1有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且签章完整

5.2无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或签章不完整

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起重司机、安装拆卸工、起重司索工、起重信号工)

6.1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

6.2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

7起重机械检测报告

7.1有起重机械检测报告,且报告认定检测合格

7.2无起重机械检测报告,或报告认定检测不合格

7.2.1起重机械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7.2.2检测不合格仍在使用

7.2.3其他情形          

8安全装置定期检查记录和设备维保记录

8.1安全装置有定期检查记录和设备维保记录

8.2安全装置无定期检查记录和设备维保记录

9监理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检查记录

9.1有监理检查、监理通知和反馈等相关记录

9.2无监理检查、监理通知和反馈等相关记录

10验收记录

10.1有验收记录,且签章完整

10.2无验收记录,或签章不完整

10.2.1初次使用无“四方”验收记录,或签章不完整

10.2.2附着后无验收记录,或签章不完整

10.3.3其他情形          

11安全距离

11.1塔吊安全距离符合方案和规范要求

11.2塔吊安全距离不符合方案或规范要求

11.2.1塔吊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方案或规范要求,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1.2.2在两台及以上塔机同时作业的场所,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小于最小架设距离

11.2.3塔吊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小于安全距离

11.2.4其他情形          

12基础

12.1基础符合方案和规范要求

12.2基础不符合方案或规范要求

12.2.1基础周边无排水措施,有明显积水

12.2.2地脚螺栓螺母松动,防松措施不可靠

12.2.3其他情形             

13、附墙装置

13.1附墙装置安装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规范要求

13.2附墙装置安装不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规范要求

13.2.1附墙架与建筑物连接不符合方案要求

13.2.2附墙装置采用非原厂配件,且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造材料未经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

13.2.3附墙间距超过使用说明书要求

13.2.4其他情形          

14自由端高度

14.1自由端高度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

14.2自由端高度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

15安全装置

15.1安全装置符合方案和规范要求

15.2安全装置不符合方案或规范要求

15.2.1起重量限制器失效、不可靠

15.2.2力矩限制器失效、不可靠

15.2.3行走限位装置失效、不可靠

15.2.4起升高度限位装置失效、不可靠

15.2.5限位装置失效、不可靠

15.2.6其他情形           

处理意见

1、无重大危险源登记,责令施工等单位改正。

2、无产权备案证的,责令停止使用,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

3、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的,责令停止使用,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

4、初次安装“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未取得使用登记的,责令停止使用,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

5、无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停止使用,签章不完整的,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

6、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的,责令停止使用,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

7、无起重机械检测报告,或报告认定检测不合格的,责令停止使用,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

8、无限位装置定期检查记录和设备维保记录的,责令停止使用,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

9、无监理检查、监理通知和反馈等相关记录的,责令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

10、无验收记录,责令停止使用,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签章不完整的,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

11、塔吊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方案或规范要求,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小于最小架设距离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责任单位改正;塔吊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小于安全距离的,责令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

12、基础不符合方案或规范要求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

13、附墙装置安装不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规范要求,责令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

14、塔吊最高附着点以上的自由高度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的,责令停止使用,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

15、安全装置装置失效、不可靠,责令停止使用,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

备注

责令相关责任人改正的,违法违规事实在检查记录中必须详细说明。

注:1、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在检查记录相应的“”上打√;

    2、检查过程中发现检查记录中未列出的情况,在“其他情况”内填写。

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管理人员(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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