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玉溪市江川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 (一)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审核原件);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审核原件);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电子版(DWG格式)一套; (五)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其合同复印件(审核原件); (六)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审核原件); (七)施工、监理单位项目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审核原件); (八)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九)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建设单位除外,必须加盖项目负责人执业印章)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项目负责人信息档案表; (十)建设工程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备案表; (十一)江川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登记表(只提供电子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云建建函〔2014〕445号)》 | 江川区质安站; 江川区住建局;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设计单位;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江川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
7 | 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 | 玉溪市江川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报书; (二)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审核原件); (三)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承诺书; (四)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审核原件); (五)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施工现场特殊工种持证上岗人员证书复印件(审核原件) (六)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桩工机械等)一览表; (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八)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 (九)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缴纳证明; (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核准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江川区质安站;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江川区住建局 行业及各级主管部门; |
8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玉溪市江川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4、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5、施工许可证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超限高层建筑结构的抗震专项审查批准书)7、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8、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9、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11、法律规定应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文件的证明文件12、结构实体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13、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4、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6、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结算价备案表(按规定结算价必须备案的项目)18、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证明文件19、工程项目终身责任项目负责人信息档案20、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21、建设工程竣工牌照片22、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其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云建建函〔2014〕445号)》及《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通知》玉市建通〔2015〕14号) | 江川区质安站 建设单位 五方责任单位组成的专家验收组 江川区住建局 图审机构(市住建局)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规划、环保、消防部门 江川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施工单位 审计部门 行业及各级主管部门 |
9 | 水费(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 | 玉溪市江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供排水公司 | 交费本 | 《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川县城镇供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江政办发【2004】81号)第十三条 | 个人 |
10 | 申请用水开户 | 玉溪市江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供排水公司 | 1、用水户申请表 2、填写新装水表用户登记本 | 《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川县城镇供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江政办发【2004】81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供排水公司 |
11 | 用水户口变更 | 玉溪市江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供排水公司 | 1、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 3、房权证复印件 4、水表转户申请表 | 《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川县城镇供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江政办发【2004】81号)第十九条 | 个人 房管所 生产经营科现场领取并填写 |
12 | 用水报停 | 玉溪市江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供排水公司 | 1、交费本 2、水表报停申请表 | 《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川县城镇供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江政办发【2004】81号)第二十条 | 个人或营业厅领取 生产经营科现场领取并填写 |
13 | 恢复用水 | 玉溪市江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供排水公司 | 1、交费本 2、如水表已被拆除,则需出具单据,新装水表。 | 《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川县城镇供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江政办发【2004】81号)第二十条 | 个人 管道管理科安装新表 |
14 | 停水 | 玉溪市江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供排水公司 | 1、用户欠费三个月以上。 2、短信提醒,电话通知。 3、用户三个工作日内仍未结清欠费。 | 《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川县城镇供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江政办发【2004】8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无 |
15 | 校表 | 玉溪市江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供排水公司 | 水表收件单。 | 《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川县城镇供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江政办发【2004】81号)第五条 | 供排水有限公司水表检测站 |
16 | 供排水设施及管网安装和抢修 | 玉溪市江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供排水公司 | 无 | 《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川县城镇供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江政办发【2004】81号)第十条、第三十一条 | 无 |
17 | 用水性质变更 | 玉溪市江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供排水公司 | 1、交费本。 2、变更用水性质证明。 | 《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川县城镇供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江政办发【2004】81号)第十条、第三十一条 | 小区物管或居住地村委会开具 |
18 | 房地产开发项目测绘 | 玉溪市江川区房地产管理所 | 1.规划位置图 2.各幢房屋建筑设计平面图(纸质版、电子版并加盖审图中心印章) 3.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相关代理人员身份证及其他材料。 | 《房产测量规范》GB/T7986-2000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19 | 房屋转移登记 (二手房) | 玉溪市江川区房地产管理所 | (一)申请存量房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1、申请书、询问笔录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法人单位提交经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或离婚证或家庭关系证明或户口册) 4、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到场申请登记的不必提供) 5、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6、证明房产转移的材料原件(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协议、公证继承文书、生效法律文书等) 7、契税发票原件 (二)申请商品房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1、申请书、询问笔录原件 2、证明房产转移的材料原件(商品房购销合同、购销证明) 3、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 4、契税发票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6、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或离婚证或家庭关系证明或户口册) 7、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8、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到场申请登记的不必提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 | (一) 1、受理窗口 2、公安局 3、民政局 4、公证处 5、不动产登记中心 6、办理人 7、税务部门 (二) 1、受理窗口 2、办理人、开发商 3、办理人 4、税务局 5、公安局 6、民政局 7、不动产登记中心 |
20 | 危险房屋的安全鉴定和检查 | 玉溪市江川区房地产管理所 | 1.出具房屋所有权归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 2.该幢房屋的设计图纸 3.竣工验收资料 4.危房拆除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砖《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125-99 | 房屋所有权人 |
21 | 房屋档案查询 | 玉溪市江川区房地产管理所 | 一、个人查档 1.个人办理房屋权属档案查询,需产权人本人到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警官证、军官证、兵役证、内地通行证、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护照等)、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2.产权人不能到场的,可按如下要求办理: ⑴产权人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前来查询,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公证书原件、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⑵产权人为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由监护人前来查询,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监护关系的文件原件、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⑶产权人已死亡的——由继承人前来查询,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医院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原件、街道办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已办理继承公证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的继承公证书原件、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⑷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查询抵押房屋情况,申请查询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他项权利登记证原件(或复印件)。 ⑸仲裁事项、诉讼案件当事人——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房屋档案,申请查询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受理的案件须与当事人所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 (6)律师——律师可以查询与代理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房屋档案,申请查询时需持律师执业证、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案件受理凭证或相关法律文书原件,查询的内容须与受理案件直接相关。 二、单位查档 1.单位申请查询本单位房屋权属档案的,应由单位出具介绍信,注明查询原因和查询范围,由被介绍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和介绍信前来办理。 2.单位申请查询非本单位房屋权属档案的具体情形: ⑴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案件直接相关的房屋档案,申请查询时应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⑵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房屋档案,申请查询时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⑶抵押权人为单位的(如:银行),可以查询抵押房屋情况,申请查询时应提交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由被介绍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他项权利登记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后方可查询,申请查询时须提交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的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 个人或单位 |
22 |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 | 玉溪市江川区房地产管理所 | 1申请书一份;(自写) 2从业批准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 3.从业批准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4.从业人员登记表一份;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6法人代表任职文件一份;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8.法人代表户籍证明一份(外地户口者); 9.验资证明;(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元); 10.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20㎡); 11.公司印章样式一份; 12.公司章程一份; 13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表各一份; 14.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书(须经劳动部门鉴证); 15.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资格证、注册证(原件、复印件) 16.专业技术人员照片。 | 法律依据:《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 | 房地产经纪从业申请人 |
23 |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 玉溪市江川区房地产管理所 |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预售款进入专用账户的缴款凭证 3、物业维修基金收据。 4、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户口本及结婚证复印件,如情况特殊,其他资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5、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申请书,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房地产开发商 开户银行 业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