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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江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江川区住建局 时间:2023-03-03 02:44:26 点击率: 567打印 】【 关闭

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关单位,局属机关股(室)、中心、站(所):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及检测行为,确保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及《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登记管理

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所有入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填报《玉溪市江川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江登记表》(附件)经区住建局登记后方可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未经登记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具体负责登记工作,并对入江检测机构的下列文件进行重点审核:

(一)检测机构构营业执照,与所登记检测项目相对应的检测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

(二)与所登记检测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校准合格证书;

(三)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场所,对登记见证取样检测项目的应在江川区范围内设置满足所登记检测项目的检测试验场所,并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四)入江检测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明)、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检测机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并加盖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公章),检测人员亲笔签名;

(五)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2023年3月1日起辖区内在建项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建设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严格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与检测机构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检测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检测合同应明确检测项目,同一检测项目只能与一家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合同。确有特殊情况的,建设单位和原检测机构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验收依据。

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对提供第三方检测服务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并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履行二维码见证送检职责。发现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违规委托检测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重新送检,对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已隐蔽使用完的建筑材料等无法重新送检的应进行质量检测验评;逾期未整改的,对责任单位采取约谈、通报、记录不良行为等行业管理措施。

消防检测、人防检测、防雷检测、变形观测等,均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全面加强检测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转变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理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通过网上核查、实地检查、能力评测等形式,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测机构检查,对入江检测机构要做到全覆盖,检查结果及时对外公布。

(二)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区建管股、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应加强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提高监管效能,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第三方检测。

(三)加强检测信息报送。一是实行项目质量检测信息报备。质量检测机构在开展项目检测活动前要及时将检测合同、方案、时间和人员等相关资料和信息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未备案的检测报告不作为验收的依据。所有入江检测机构每月25日前要将在江开展的检测业务信息汇总报送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二是严格落实不合格信息报送制度。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在检测中出现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在确认不是设备、操作、环境以及所选用的检测方法等检测方面的原因所致后的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自出现不合格检测结果到信息报送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应在24小时内报告)。

工程项目监理、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标准、规程核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发现选用标准、规程不符合要求或参数不齐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并不得将其作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

要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检测管理有关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存在超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检测业务等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查处,并按照规定记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管理,对入江检测机构清出市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玉溪市江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日                    


附件:玉溪市市外检测机构检测项目备案表(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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