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川县审计局关于重大决策听证等
四项制度实施办法
本局各股室:
现将《江川县审计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江川县审计局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江川县审计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和《江川县审计局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江川县审计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玉溪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进行重大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重大决策听证,是指审计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公开面向社会公众听取、收集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以下事项为审计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3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
(三)其他关系审计工作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收集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事项;
(四)局领导决定进行听证的其他重大事项。
审计处罚的审计听证按照国家审计署颁布的《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和本实施办法进行。
第五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除本办法第四条(三)、(四)外,其他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经有关专家论证。
第六条 举行听证,由重大决策办理部门组织。2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由牵头部门或主办部门组织。
第七条 局组织听证会的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八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旁听人。
听证主持人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局办公室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局组织听证会的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局办公室指派;旁听人由自愿申请并经审计机关确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构成。
举行听证会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九条 听证代表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
(五)法律工作者;
(六)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审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审计机关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其他听证代表可以由审计机关从前款第(三)、(四)、(五)项人员中直接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条 听证代表人数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的三分之一。
出席听证会的听证代表少于应出席听证代表人数三分之二时,应延期举行听证会。
旁听人数由局听证组织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局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四)审计机关听证组织部门的联系方式;
(五)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相关背景材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三条 应当以笔录、录音等方式如实记录听证会全过程,并根据笔录形成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
(三)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六)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后应当附听证笔录及发给听证参加人的资料。
第十四条 在听证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局听证组织部门应将听证报告送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定。在听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听证报告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第十五条 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 局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可以书面向江川县审计局提出举行听证申请。
收到听证申请后,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受理决定,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听证,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加强对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听证公告、送达听证材料和听证报告、公告听证情况、答复申请等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听证会未按实施办法程序进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者不派员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错误材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听证代表合理意见和建议,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各股(室)年度目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09年
5月
1日起
施行。
江川县审计局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推进和落实工作。局机关各股室、按照各职责,配合好重要事项公示工作。
第四条 局机关在实施下列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前,应当向社会公示:
(一)年度审计计划;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之外的审计项目;
(三)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
(四)审计局参与临时性重大事项处置的工作情况;
(五)公务员招考录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情况
(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审计事项。
(七)审计听证。
第五条 股室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各股室提出,报局支部会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发布施行。
第六条 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公示:
(一)江川县政务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二)玉溪日报;
(三)信息、简报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第七条 重要事项公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公示的起止日期;
(三)发布时间;
(四)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资料。
第八条 公示期为6个工作日。
第九条 我局将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09年
5月
1日起
施行。
江川县审计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 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推动审计机关各项工作的落实,提高审计工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点工作通报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审计机关内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确保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审计局办公室负责全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推进工作。审计局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是推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下列重点工作应当进行通报:
(一)审计工作纪律执行情况;
(二)重大审计项目进展情况;
(三)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五条 审计局通报的重点工作,经过局务会议研究或者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局办公室或者负责工作实施的有关股(室)负责通报;审计结果公告按照《玉溪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玉政办发[2008]193号)执行。
第六条 通报工作的主要途径如下:
(一)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报刊等新闻媒体;
(三)审计局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
(六)要情、信息、简报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第七条 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八条 审计局办公室应当认真收集整理群众对通报情况的反馈信息,解决重点工作通报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范围。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09年
5月
1日起
施行。
江川县审计局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务信息查询服务行为,方便公众获取审计政务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审计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坚持统筹规划、便民利民、资源共享、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审计政务信息查询的推进工作,具体包括统筹规划查询系统建设,信息科负责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实施办法获取下列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有关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四)审计局作出的服务承诺事项和审计工作纪律及其执行情况;
(五)审计局机关的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六)审计局招考、录用公务员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七)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查询有关审计工作的政务信息:
(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浏览政务信息;
(二)通过政务信息专线电话“96128”进行电话查询;
(三)通过来信来访查询;
(四)其他查询方式。
第六条 局机关设立服务电话,指定工作人员作为信息联络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解答“96128”话务员转接的涉及审计局工作职能的公众查询事项;对不能解答的问题,信息联络员应当认真记录并按照限时办结制要求,向查询人进行反馈。
第七条 局机关各股室应将提供政务信息查询服务作为重要职责,认真受理服务事项、提供服务事项办理咨询、结果查询等政务信息查询,并将带普遍性、可以公开的答复信息报办公室添加到政府信息公开网查询信息库,实现不同查询方式的相互补充和完善。
第八条 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整理的要求,在网上公开规范性文件等政务信息,并适时更新。
第九条 按照相关要求和网络查询的相关规定,及时回复公众通过网络提交的查询,办公室负责将答复信息添加政府信息公开网查询信息库。
第十条 对于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依法申请公开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建设政务信息查询信息库。
第十二条 各股室应确保热线电话在法定工作时间的及时响应,热线回答用语规范。能回复或者解答的及时给予回复或者解答;不能及时回复或者解答的,告知查询人其他查询的方式、程序等信息。对于公众提出的不属于审计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告知其查询的途径。
第十三条 各股室对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查询人履行有关手续后能够当场提供的应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明确告知查询人提供日期。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查询实行无偿服务。应当收取的政务信息打印、复制等成本费用的,按照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已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保管的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查询。
第十六条 各股室应当建立网络查询系统的查询、受理、转交等工作流程的信息跟踪、统计制度和政务信息专线电话解答服务评价、通话记录制度,为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公布政务信息查询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群众针对政务信息查询提出的举报投诉。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范围。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
(一)不积极开展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三)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的;
(四)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故意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六)在提供政务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09年
5月
1日起
施行。
主题词:审计 行政事务 四项制度 实施办法
江川县审计局办公室
2009
年4
月13
日
印发